辭職提前30天通知其中可用年休假沖抵嗎?
Lemon:您的這一問題很具有普遍性,即將結束聘用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常會在很多問題上發(fā)生摩擦、引發(fā)爭議。然而,即便是特殊的雇傭期間,它依然受到法律的調整,雙方曾經達成的約定和協(xié)議也仍然有約束力。因此,在這個所謂的特殊階段,解決爭議的依據(jù)和化解矛盾的方法并沒有什么特殊性。
其實您的分析完全是正確的,作為勞動者,他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義務,同時也有享受年休假的權利,但問題是兩者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聯(lián)系。員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務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內能夠隨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計劃,作為一名員工,他依然受到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調度。如果說在一般的聘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具體的工作情況核準員工的休假申請,那么在最后的30天聘用期內,用人單位的這一權利也依然存在并沒有被剝奪。對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求而未享受休假的員工,雙方可以約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償。
然而,如果作進一步分析,本案的焦點其實并非公司有無權利核準您的休假而是其是否濫用了這項權利。根據(jù)您的陳述,您公司對您的休假申請采取了無端拒絕的方式,那么這就是它濫用權利的表現(xiàn)。權利的濫用必然會導致支出更大的代價,其實是損人損己。因此,我們建議您繼續(xù)與公司協(xié)商一次,要求其明確告知不批準您休假的理由,如果公司確因您的工作交接等原因無法安排您休假,那么希望您能給予配合;如果公司仍然一意孤行侵害您的休假權利,那么您可以通過各種申訴和投訴機制保護自己的權益。(翟惟清 上海市對外服務有限公司)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