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指標就該被扣工資嗎?
我剛剛進一家公司從事銷售方面的工作,可在領第一個月的工資時卻被告知因未能完成指標被扣掉了業(yè)績金(從基本工資里扣的)。
請問這種做法對于一個入職才一個月的新員工合適嗎?
Robin Yuan
勞動法苑黃一峰答復:
“工資”的法定名稱是“勞動報酬”。在勞動中,勞動者付出勞動力,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過程就履行完了其勞動義務,也同時取得了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秳趧臃ā返谖迨畻l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一規(guī)定是對勞動者獲得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扣發(fā)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勞動部發(fā)布的《工資暫行規(guī)定》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減發(fā)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克扣工資:
(1)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guī)、廠紀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
(4)企業(yè)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lián)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fā)工資。
勞動者勞動的目的不是追求勞動成果,勞動成果中所包含的經營利潤與勞動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用人單位賺取的利潤是不與勞動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為勞動成果表現(xiàn)形態(tài)的產品是否能夠兌現(xiàn)為貨幣都與勞動者無關。
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所必須支付的報酬。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以自己利潤實現(xiàn)中的困惑為由而拒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即使經營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以自己的經濟效益不佳為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在事實上與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用人單位與提供勞務方所(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承攬定作合同中的承攬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完全不同于其與勞動者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從事實上的角度而言,前者實質上只是一種經營風險,而勞動者的勞動是不能分享經營者的利潤的,當然也不必承擔其經營風險。
你向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而公司從你的工資里扣掉了你的業(yè)績金,因而公司扣發(fā)的實質上就是你的工資。而公司扣發(fā)你工資的理由又不在代扣、扣發(fā)、減發(fā)工資的法定范圍內,因此是非法的。
另外,公司的這種行為對于第一個月的新員工而言是非法的,對于工作時間較長的老員工而言同樣是非法的。
當然,如果勞動者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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