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賠償單位的招聘費用嗎?
問題:
我在南京一家公司,簽合同時指明試用期3-6月,試用期辭職要賠招聘費(我是今年畢業(yè)的應屆生),但合同上沒指明費用數(shù)目。我在公司工作了3個多月后,覺得不合適提出辭職,領導拿出去年初的一份公文說要賠1萬元。后來去我問人事部門的人,說我們這一屆的招聘費是1萬5。
如果我先交錢辦完辭職手續(xù),事后還能不能去仲裁請求退會部份不合理的招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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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苑王萱律師答復:
你應當在離職時向公司支付其招用你的費用。但公司有責任證明該費用的存在和數(shù)額。
你公司招用你面支付了費用,這在勞動法上屬于出資招用?!秳趧硬哭k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第三條“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中明確規(guī)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從你目前正如你講述,則1萬5千元招聘費是招用你們這一屆所有畢業(yè)生而支付的(公司需提供相關發(fā)票),但公司不能證明這筆錢中有多少是用于出資招用你的,你只應當承擔出資招用你的費用,公司需證明其其在招用你時確實出資過、這筆資金的數(shù)額等。即公司根據(jù)自已制訂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要求你支付1萬元招聘費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打算先交錢辦完辭職手續(xù),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退回部分不合理的費用。從理論上講,公司多收的不合理的費用屬于不當?shù)美涫菓敺颠€的,但該費用你在離職時已認可并同意支付,一般來說,司法實踐會認定為你已放棄自己的權利,同意支付該費用。所以你支付了不合理的招聘費用后再提起仲裁、訴訟,我個人認為訴訟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建議你不要采用這種辦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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