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
比利時等需要匯入保證金才簽發(fā)留學簽證的國家的自費留學人員,允許其在持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的同時,另外還可購買等值3000美元的外匯,作為出國途中的零用費。
四、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用于支付學費的外匯,事后仍需按《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有關證明材料進行核銷;生活費購匯不需辦理核銷。
五、本通知自2005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分局和各銀行應于2004年的最后一個雙休日完成有關的調整準備工作。本通知未涉及的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管理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fā)<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fā)2002[68]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fā)2003[104]號)執(zhí)行。凡以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所屬分支機構。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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