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經(jīng)用人單位批準?
我在一家國營公司上班,我已經(jīng)書面提出辭職申請,但領導遲遲不派人交接工作,我非常著急,原來的合同上只提到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并沒有其他條款。
如果原來的公司還要求我去上班,不給我交接工作,或不給我開退工單,那我該怎么辦?
勞動法苑魏浩征答復:
您好!這個問題在我國的不同地區(qū)是有不同法律規(guī)定的。以上海市為例,“員工辭職需經(jīng)用人單位批準”,則是一個典型的法律誤區(qū)。這類誤區(qū) ,在很多人身上,包括員工,也包括HR經(jīng)理,屢見不鮮。其實,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的。
以下列案例為例:
王先生為上海某公司研發(fā)部主管,與公司簽定期限為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勞動合同。2004年6月,王先生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但有些客戶資料一直沒有交還給公司。公司要求王先生辦理工作交接,并拒絕在王先生將這些客戶資料交還公司之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7月,王先生即自行離職,不來公司上班。8月,王先生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后裁決公司敗訴,完全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完全正確的。根據(jù)《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員工辭職,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無須單位批準或同意。換句話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辭職,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予以剝奪。如果員工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與單位有其他未了糾紛的,單位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員工辭職,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同樣的,辦理退工手續(xù),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jù)《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nèi)辦妥退工手續(xù)。否則應承擔遲延退工的損失。
應當注意的是,以上規(guī)定有唯一的一個例外,即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員工,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作出約定,但這種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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