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過期后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
答:你所說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里,被稱為“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勞動仲裁和法院處理有不同,勞動仲裁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就不承擔其他義務,其中包括可以不給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也只要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其后,用人單位又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此種情形應視為雙方形成不定期勞動合同,要求解約方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又實際履行的,一般以原勞動合同條件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為新的勞動關系的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形成的勞動關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處于不明確狀態(tài),法理上將其定性為不定期合同。鑒于有關規(guī)定對此種情況結束勞動關系是否給予經濟補償金不明確,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又不包括此種情形,故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存在分歧。考慮到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的狀況,我們贊同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意見。
由于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因此建議你把官司打到法院更為有利。(完)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