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改革也要合法合理
今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進行機制改革,銷售人員工資按底薪加提成的辦法處理,并每半年按業(yè)績半年考核員工。
1、如公司已與員工簽訂的是一年的勞動合同,在半年考核中如果員工沒有完成任務,公司原則上是要解雇的,這時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2、公司還可能決定半年發(fā)放銷售人員的工資,這樣做合理嗎?
3、公司新?lián)Q了總經理,該經理想明年重新與大家簽訂勞動合同;但有的員工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這些員工是否必須新簽訂合同?
答復: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公司因為考核的原因而辭退員工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需要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規(guī)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問題。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資的做法是屬于“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3、對于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可以選擇不與其續(xù)簽,也可以續(xù)簽,這就是可以重新簽訂的一類。至于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的員工,如果要想重新簽訂,那么要與這些員工協(xié)商,協(xié)商的關鍵就是職位和工資報酬的問題,如果員工同意重新簽訂的話,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續(xù)簽的條件。如果員工不同意重新簽訂,要么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經濟補償金,要么就等他們的勞動合同到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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