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6天不一定違反勞動法
苗老師:
你好!
我就職于一家私人企業(yè),每周規(guī)定上6天班,而且工資不準時發(fā)放,公司的做法對嗎?試用期辭職需要打報告嗎?需要提前30天嗎(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也未給員工購買保險,私營企業(yè)可以不按勞動法購買住房公積金嗎?
秋林
請大家都改變一個慣性思維!雖然國內大多數(shù)企業(yè)都實行雙休日制度,但是我們國家并未強制規(guī)定一周必須休息2天,只能工作5天。所以說每周上班6天并不一定違反勞動法!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這是國家對于休息日的規(guī)定。同時,企業(yè)安排員工休息日還應該考慮到標準工時制的規(guī)定: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因為40除以8等于5,因此大多數(shù)單位都用5天的工作制度,留出2天給員工休息。但是實際工作中,不少企業(yè)、職位不能做到標準工時制。他們則會采取調整的方法來工作6天或者是其他方式來達到合理安排工作的目的。
按照上面的說法,6天工作只要實施得當,完全是合法的。比如,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小時,周六工作5小時,這樣周總工時為40小時,也符合國家的規(guī)定。可見,合法與否關鍵在于工時,而不是天數(shù)。當然每周企業(yè)應該保證員工至少有1天休息。
對于提問者的其他問題簡答如下:
工資不準時發(fā)放可以嗎:當然不可以,工資應該按時發(fā)放,除非公司有合法理由!
試用期辭職需要打報告嗎:請書面通知企業(yè),最好能拿到通知的收條。
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0天嗎: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你屬于事實勞動關系,你不必提前30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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