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加班了為什么拿不到加班工資
黃先生是一位資深的銷售人員,2003年被某公司聘為銷售部經(jīng)理。雙方約定每月基本工資1萬元,另外公司還將按銷售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銷售傭金。黃先生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同時合同中還約定了必要的時候,黃先生的工作時間可能會超過每周40個小時。
但接下來的情況讓黃先生始料不及,為完成公司制訂的銷售指標,黃先生每天的工作時間都在10小時之上,到外地出差更是隨叫隨到,根本沒有什么節(jié)假日。
今年3月疲憊不堪的黃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經(jīng)雙方結算,公司同意支付黃先生工資70000元,銷售提成204000元,以及一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00元。但黃先生認為公司除因支付上述金額外,還應支付自己在工作的一年中未休的10天帶薪假期以及每周40小時以外的近200天加班日的加班工作,共計140608元。
對此,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認為:黃先生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享有銷售提成和出差補貼,不按小時考核工作,況且勞動合同中也有約定,故不應加算加班工資;銷售提成,公司承認沒有支付過,并愿意支付。黃先生遂訴至仲裁委。
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雙方應該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黃先生完成工作任務后,公司應該每月按時、足額支付黃先生的當月工資和銷售獎金。對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工資70000元、銷售獎金2040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10000元予以確認。對于10天年假的問題,鑒于黃先生作為銷售經(jīng)理,將10天假期用于出差,洽談業(yè)務超出每周40小時是事實,但是雇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本公司業(yè)務需要,也可超出40小時??紤]到申訴人工作的特殊性,在洽談業(yè)務成功后,還可按銷售提成提取傭金,因此不支持其加班工資的請求。
分析加班的法律定義
現(xiàn)在從事銷售工作的勞動者越來越多了。銷售人員在工勤管理、薪酬計算、績效考核等方面都與一般員工有很大不同。
銷售人員的薪水通常是“底薪+提成+獎金”。公司一般都會給銷售人員一個底薪,這個底薪一般不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且一般底薪會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其次是提成,這是銷售人員的主要收入,一般雙方只是約定提取的比例或計算方法。再就是獎金,是公司為獎勤罰懶根據(jù)員工表現(xiàn)支付的,也有很多公司沒有。
銷售人員工作時間長、彈性工作時間、頻繁出差,但大部分銷售人員都沒有加班工資,這是為什么呢?這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如何認定加班;二是如何看待加班工資。
所謂加班,根據(jù)《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nèi)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而銷售人員的工資一般按照銷售業(yè)績計算,對工時一般不做考核,那么銷售人員為提高自身銷售業(yè)績而增加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視為加班呢?對此尚無明確規(guī)定,但就勞動法的規(guī)定來看似難以肯定。因為,銷售人員的這種“加班”行為,用人單位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協(xié)商也就無從談起,且銷售人員多實行彈性工作制,亦較難計算其工作時間是否已超過法定標準。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根據(jù)銷售人員銷售業(yè)績給予提成的做法,也說明銷售人員的行為是有報酬的,且通常超過法定的加班工資標準。以黃先生為例,每月工資為1萬元,而其銷售提成則有20余萬元。當然,銷售提成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資,但可以認為其中包含了加班工資的成分。仲裁委的裁決,也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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