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弄虛作假要承擔責任
小付大學畢業(yè)后跳了幾家單位,總感覺在工作中有這種那樣的不滿意,不是崗位不滿意就是薪水不滿意。最后,進入了一家頗有名氣的大企業(yè),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兩年后,小付稱身體有恙去醫(yī)院看病,隨后就遞上醫(yī)院開出的1個月的病假單,3個月后再次遞上醫(yī)院開具的1個月的病假單。
一個月以后,小付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書告知:因小付提供虛假病假證明,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小付不服,拿著這張解除合同通知書來到了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資、經濟補償金、上半年度獎金等共計費用4.5萬余元。
庭審中,小付稱提交的病假單系醫(yī)院出具,公司有何憑據認定病假單系偽造的,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個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則辯稱:小付在工作期間分兩次提供了各一個月的病假單,經公司查實,醫(yī)院并未開出過這種類型的病假單,并向仲裁委提供了原病假單上醫(yī)院的證明和病假單上醫(yī)師的說明。公司指出這種行為實際上是曠工行為,是一種欺騙行為,這種行為法律也不容許,并因此要求小付返還這兩個月的工資。
仲裁委在開庭的基礎上查實:小付在今年春節(jié)過后到醫(yī)院去看病,隨后遞交給公司一個月的病假單,隔了一段時間以后,又遞交了一個月的病假單。當時公司將這段時間認定為病假而發(fā)放了病假工資。不久,公司去核實病假單情況,某醫(yī)院出具了小付提供的病假單均非該醫(yī)院和醫(yī)師本人所為的證明。
仲裁委認定:根據公司提供的醫(yī)院證明及醫(yī)師證言,對公司要求認定病假單無效的請求予以支持。公司以該員工行為屬欺瞞并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行為并無不妥。公司認定該員工這兩個月因提供虛假病假單造成事實上的曠工行為要求其返還在病假期間發(fā)放工資的請求予以認可。
對小付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小付要求公司支付上半年度獎金的請求等因未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仲裁委也難以支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能否依據相關證據作出解除該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小付提供的病假單經單位核實系虛偽病假單,這種行為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都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單位以其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只要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并且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那么仲裁委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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