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單位批準的加班可否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王某所在的R外資公司對于加班的流程有著明確規(guī)定:“公司的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每周40小時。公司提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文化。若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加班的,員工須向其主管書面提交加班申請,由主管簽字同意后,方可加班?!蓖跄骋蛩趰徫粸樨攧展ぷ?,每月提交財務報表之前的即日,工作繁多且任務緊迫,為了及時完成報表工作,王某就在下班后加班以按時按質完成工作。王某覺得每次加班都書面申報批準的程序太過繁瑣,就沒有履行書面申請的程序而自行加班。
一年后,王某勞動合同期滿,R公司未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王某對此非常不滿,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之前一年在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所有加班工資,并出示了其電子大考記錄以證明其考勤記錄內確實有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事實。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共計七萬五千元。
公司認為:本公司對加班程序有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所有加班都需書面申請并獲得主管簽字同意后才能進行。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時工作,王某的加班行為純屬個人自愿加班行為,與公司無關,因此拒絕支付王某任何加班工資。
律師分析
一、如何界定加班?
法律概念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即在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的行為。我國規(guī)定的法律工作時間為日最高工時8小時,周最高工作工時為40小時。如有特殊崗位還可以申請不定時工作時間制或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等。延長工作時間有兩種形式:(1)加班。即職工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公休日進行工作。(2)加點。即職工在每日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推遲下班或者提早上班。這兩種形式的不同而各自支付的加班費的標準也不同。
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和《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來看,所謂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單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又另外安排職工上班的,國家之所以對加班做出諸多限制并要求支付較高標準的加班費,在于防止企業(yè)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故此,我國法律中加以限制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而不是勞動者自愿加班的行為。
二、是否應支付王某加班費?
根據《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中第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我們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未事先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申請加班并獲得批準,其加班行為完全是資源的,而不是單位要求或安排的,與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不符合,不屬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所稱的需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延長工作時間行為。因為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其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即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用人單位才應按照該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是員工自愿加班,則單位不必支付任何加班費用。
仲裁舉證
仲裁委審理過程中,王某提供了《勞動合同》、電子考勤卡記錄和工資單。公司方提供了公司關于加班流程的規(guī)章制度和其它員工的書面加班申請,申請書上有主管簽字同意。
裁判結果
本案經過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王某平時的延時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王某自愿進行的,且公司內部對加班制度有明確的流程規(guī)定,而王某未履行公司規(guī)定的加班審批手續(xù)。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加班的加班費缺乏依據,予以駁回。
相關規(guī)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ㄒ唬┌才艅趧诱哐娱L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ǘ┬菹⑷瞻才艅趧诱吖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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