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勞動合同?該賠償!
楊某于 2009年6月1日入職東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擔(dān)任行政部網(wǎng)管一職,月平均工資為1850元,其中底薪1300元、職務(wù)津貼500元、全勤獎50元和加班費等組成。自楊某入職后,該公司一直未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0年3月份,楊某以電子公司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不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合法理由進行處罰、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向東莞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guān)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款項。東莞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庭未支持楊某的仲裁請求。
楊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東莞市第某人民法院起訴。在一審訴訟期間,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證據(jù),即一份簽訂日期為2009年6月1日、乙方員工簽名為“楊某”的《廣東省勞動合同》,以此主張公司從楊某入職時就與楊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楊某之處該勞動合同上的簽名并不是其本人簽寫,而是該公司偽造其簽名。實際上,在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時,電子公司才于2010年3月3日臨時要求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要求楊某將時間倒簽至2009年6月1日。楊某不同意時間倒簽,而是將簽訂時間如實填寫為2010年3月3日,但電子公司并未將該份勞動合同提交給法院。因此,楊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對該“楊某”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根據(jù)東莞市第某人民法院的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于2010年10月25日做出《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檢材《勞動合同》尾頁落款乙方處“楊某”簽名不是楊某本人書寫。
對此,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做出判決,針對雙倍工資差額的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某并未與電子公司簽訂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的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82條的規(guī)定,結(jié)合楊某關(guān)于雙方于2010年3月3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電子公司應(yīng)當(dāng)向楊某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2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850元/月×8月+1850元/月÷30天×2天=14923元。同時,法院判決電子公司承擔(dān)筆跡鑒定費3000元。
律師認為,企業(yè)偽造勞動合同上的員工簽名并不是個別現(xiàn)象。《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guān)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賠償?shù)囊?guī)定使少數(shù)用工不規(guī)范的企業(yè)“鋌而走險”,在勞動者提出賠償訴求后,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企圖逃避賠償。但是,逆法而行永遠不是企業(yè)管理的正道,要想實現(xiàn)人事管理的良性運行,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也必須走上法治化的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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