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59號
第一條 為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抗震設防區(qū)內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所規(guī)定的適用高度、高寬比限值或體型規(guī)則性要求的高層建筑工程(以下簡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抗震設防區(qū)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建設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審。
第五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一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抗震設防審查。審查項目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特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及審查意見難以統一、需提請上級裁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抗震設防審查。
特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包括:體形特別復雜的建筑,規(guī)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結構等。
第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立項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審查時,應邀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加。
第七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應當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專家委員會分為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兩級。專家委員會應由國內長期從事并精通高層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科學和管理的專家組成。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兩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專家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自接到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申報之日起,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組織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進行審定。
第九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包括初步設計(擴初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質量全面負責,工程項目專業(yè)負責人和勘察設計人員對其負責設計的工程項目質量承擔直接責任。負責審查的專家委員會對審查的部分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十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時需提供的材料、審查的具體要求和不同設計階段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由具備甲級(一級)資質且至少完成過質量良好的五棟80米以上高層建筑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必須按經審定的有關抗震設防要求實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慶由具備甲級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經審查符合抗震設防要求,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
第十五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包括抗震設防內容;竣工驗收時應有抗震設防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費用及設計中必要的試驗、測試和特別要求的計算分析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抗震設防審查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物價管理部門商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第四條規(guī)定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的;
(二)未按審定的設計文件進行抗震設防的。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未按審定的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由相應資質管理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負責審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負責審查的專家委員會成員審查不嚴,造成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非設震設防區(qū)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設計審查,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在建和已建成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申報補查。對審查發(fā)現的抗震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單位采取措施。
附件: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內容
一、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二)建筑工程的地質勘察報告(含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報告);
(三)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四)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建筑和結構部分)文件;
(六)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七)對本規(guī)定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提出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抗震結構,其高度不得超過規(guī)范的最大適用高度,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結構和簡體結構,9度設防時一般不得超過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最大適用高度,8度設防時高度不得超過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最大適用高度的百分之二十,6度和7度設防時高度不得超過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最大適用高度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房屋高度、高寬比和體型規(guī)則性至少應有一方面滿足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三)應采用比規(guī)范、規(guī)程規(guī)定更嚴的抗震措施;
(四)計算分析應采用兩個及兩個以上符合結構實際情況的力學模型,且計算程序應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五)對房屋高度超過規(guī)范最大適用高度較多、體型特別復雜或結構類型特殊的結構,應進行小比例的整體結構模型、大比例的局部結構模型的抗震性能試驗研究和實際結構的動力特性測試;
(六)特殊超限高層及有明顯薄弱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進行結構的強塑性時程分析。
三、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的基本內容
初步設計(擴初設計)審查應包括建筑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安全性能評價、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筑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施工圖審查首先應檢查對初步(擴初設計)審查意見的執(zhí)行情況,并對結構抗震構造和抗震能力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定。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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