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5-11-17 00:00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工程建設項目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規(guī)范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行為,維護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推進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求市場化進程,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國家計委3號令、七部委第12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市區(qū)(含蘇州新區(qū)、吳中區(qū)、相城區(qū),下同)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活動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我市市區(q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上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蘇州市區(qū)范圍內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蘇州市建筑有形市場進行。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依法對轄區(qū)內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是建設工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直接影響工程結構和質量。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一般由建設工程已中標的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依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單位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立方米)可不進行招標,由預拌混凝土需求方選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生產企業(yè),到蘇州市招標辦申請辦理直接發(fā)包手續(xù)。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應當在蘇州工程建設信息網(wǎng)上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至報名申請之日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報名時間不少于半個工作日。
招標公告應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技術指標、混凝土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辦法等事項。
第十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項目特點,對招標人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3家時,應延長報名時間。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投標人在收到招標人發(fā)出的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后,在通知書規(guī)定時間內向投標人遞交投標確認函。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備案。
招標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和付款方式、質量標準、工期要求、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預拌混凝土需要量清單;
(三)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四)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五)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具備相應資質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運輸、供貨工期等技術措施和方案;
(三)投標報價書;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委會負責。
評委會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提前半個工作日到市招標辦抽取。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由評委會對投標人的報價,質量、運輸、供貨工期等技術措施和方案,市建設監(jiān)理協(xié)會公布的上季度質量情況和企業(yè)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綜合評估法一般按以下評分分值和比重確定。
1、投標報價占60分;
2、質量水平占15分;
3、質量控制、運輸、供貨工期降低成本等技術措施和方案占15分;
4、企業(yè)信譽占10分。
第十九條 投標報價應參照相關定額,根據(jù)市場價格行情和投標人實際情況自主進行,并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預拌商品混凝土報價按混凝土出廠價、運輸費、泵送費三部分組成。各部分報價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并在技術措施和方案中明確報價讓利的實際情況、可行辦法和具體措施。
1、凝土出廠價
混凝土出廠價的計算方式為:上季度市場信息價—定額運輸費—定額泵送費。
混凝土出廠價的浮動比列,一般下浮不超過5%。
2、運輸費、泵送費
運輸費、泵送費作為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yè)的可競爭費用。投標人可結合實際,競爭報價運輸費。
3、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yè)應繳納的稅金,國家、省財政、物價部門設定的各種費,為不可競爭費用,應按有關規(guī)定計入報價。
第二十條 經濟評委根據(jù)市場信息價與混凝土需求量清單確定基準價。經評審后符合招標文件和有關規(guī)定的最低投標報價一般得最高分,每高于最低報價1%扣3—5分(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間連續(xù)計算。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的質量水平以蘇州市建設工程監(jiān)理協(xié)會公布的預拌混凝土質量情況為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對招標文件中所有要求的保障機制,提出切合實際的質量控制手段、運輸、供貨保障措施、降低成本措施等技術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的信譽分根據(jù)上季度“蘇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誠信記錄”得分確定,由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統(tǒng)計,每季度末在蘇州工程建設信息網(wǎng)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天內向市招標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將中標結果在交易中心和蘇州建設工程信息網(wǎng)上公示2個以上工作日。招標辦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對招投標活動提出質疑,招標人可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或中標人)應在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將合同送招標辦審核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經許可,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或未辦理相關手續(xù)經查實后,由市建設局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我市市區(qū)(含蘇州新區(qū)、吳中區(qū)、相城區(qū),下同)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活動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我市市區(q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上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蘇州市區(qū)范圍內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蘇州市建筑有形市場進行。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依法對轄區(qū)內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是建設工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直接影響工程結構和質量。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一般由建設工程已中標的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依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單位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立方米)可不進行招標,由預拌混凝土需求方選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生產企業(yè),到蘇州市招標辦申請辦理直接發(fā)包手續(xù)。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招標,應當在蘇州工程建設信息網(wǎng)上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至報名申請之日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報名時間不少于半個工作日。
招標公告應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技術指標、混凝土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辦法等事項。
第十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項目特點,對招標人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3家時,應延長報名時間。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投標人在收到招標人發(fā)出的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后,在通知書規(guī)定時間內向投標人遞交投標確認函。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備案。
招標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和付款方式、質量標準、工期要求、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預拌混凝土需要量清單;
(三)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四)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五)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具備相應資質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運輸、供貨工期等技術措施和方案;
(三)投標報價書;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委會負責。
評委會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提前半個工作日到市招標辦抽取。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由評委會對投標人的報價,質量、運輸、供貨工期等技術措施和方案,市建設監(jiān)理協(xié)會公布的上季度質量情況和企業(yè)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綜合評估法一般按以下評分分值和比重確定。
1、投標報價占60分;
2、質量水平占15分;
3、質量控制、運輸、供貨工期降低成本等技術措施和方案占15分;
4、企業(yè)信譽占10分。
第十九條 投標報價應參照相關定額,根據(jù)市場價格行情和投標人實際情況自主進行,并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預拌商品混凝土報價按混凝土出廠價、運輸費、泵送費三部分組成。各部分報價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并在技術措施和方案中明確報價讓利的實際情況、可行辦法和具體措施。
1、凝土出廠價
混凝土出廠價的計算方式為:上季度市場信息價—定額運輸費—定額泵送費。
混凝土出廠價的浮動比列,一般下浮不超過5%。
2、運輸費、泵送費
運輸費、泵送費作為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yè)的可競爭費用。投標人可結合實際,競爭報價運輸費。
3、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yè)應繳納的稅金,國家、省財政、物價部門設定的各種費,為不可競爭費用,應按有關規(guī)定計入報價。
第二十條 經濟評委根據(jù)市場信息價與混凝土需求量清單確定基準價。經評審后符合招標文件和有關規(guī)定的最低投標報價一般得最高分,每高于最低報價1%扣3—5分(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間連續(xù)計算。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的質量水平以蘇州市建設工程監(jiān)理協(xié)會公布的預拌混凝土質量情況為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對招標文件中所有要求的保障機制,提出切合實際的質量控制手段、運輸、供貨保障措施、降低成本措施等技術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的信譽分根據(jù)上季度“蘇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yè)企業(yè)誠信記錄”得分確定,由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統(tǒng)計,每季度末在蘇州工程建設信息網(wǎng)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天內向市招標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將中標結果在交易中心和蘇州建設工程信息網(wǎng)上公示2個以上工作日。招標辦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對招投標活動提出質疑,招標人可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或中標人)應在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將合同送招標辦審核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經許可,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或未辦理相關手續(xù)經查實后,由市建設局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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