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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06-05-29 0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規(guī)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fā)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上海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上海市財政局會同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統一制定,市、區(qū)(縣)財政局和散裝水泥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本市袋裝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六條 本市水泥生產企業(yè)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應繳納“專項資金”l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本市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應繳納“專項資金”3元,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指預制混凝土構件、混凝土砌塊、商品砂漿等,下同)企業(yè)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七條 本市水泥生產企業(yè)銷售的袋裝水泥繳納的 “專項資金”由市、區(qū)(縣)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區(qū)(縣)散辦”)負責征收。
       
          第八條 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征收“專項資金”,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工程
       
          1、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應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水泥預算總量50%向市、區(qū)(縣)散辦每噸預繳3元“專項資金”。凡已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但尚未預繳“專項資金”并尚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按上述規(guī)定,及時向市、區(qū)(縣)散辦每噸預繳3元“專項資金”。市立項的建設工程,由市散辦負責征收專項資金;區(qū)(縣)立項的建設工程,由區(qū)(縣)散辦負責征收專項資金。
       
          2、建設單位在報送竣工驗收備案之前,應持水泥銷售單位開具并注明水泥種類(散裝水泥或袋裝水泥)的水泥銷售發(fā)票到原辦理預繳款的市、區(qū)(縣)散辦辦理“專項資金”預繳款清算工作。若水泥銷售發(fā)票未注明水泥種類,按袋裝水泥處理。經審核無誤的,市、區(qū)(縣)散辦將按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進行清算,實行多退少補。
       
          (二)水泥制品
       
          1、本市二級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yè)在企業(yè)“資質證”年檢之前二個月內,混凝土砌塊生產企業(yè)在產品“準用證”年檢之前二個月內,本市沒有實行產品“準用證”管理的其他水泥制品生產企業(yè)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應先按上一年度實際使用袋裝水泥總量向市散辦每噸預繳3元當年度“專項資金”。
       
          2、年度結束后,次年企業(yè)年度“資質證”和產品“準用證”年檢之前,水泥制品生產企業(yè)應持水泥銷售單位開具并注明水泥種類(散裝水泥或袋裝水泥)的水泥銷售發(fā)票到市散辦辦理上年度“專項資金”預繳款清算工作。若水泥銷售發(fā)票未注明水泥種類,按袋裝水泥處理。經審核無誤的,市散辦將按上年度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進行清算,實行多退少補。三級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yè)的“專項資金”征收工作按企業(yè)隸屬關系由各區(qū)(縣)散辦參照上述辦法負責征收。
       
          第九條“專項資金”預繳款清算,可由市、區(qū)(縣)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實行備用金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定期清算退庫,補充備用金,備用金賬戶只能用于預繳款的清算,不得挪作他用,如違規(guī)則取消實行備用金。
       
          第十條 各“專項資金”執(zhí)收單位在征收“專項資金”時,必須使用由上海市財政局統一監(jiān)制的專用收據(票樣附后),并有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申領、使用、回收、記錄等工作。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繳庫,采用集中匯繳方式,即執(zhí)收單位應將每日所收款項,匯總填寫《上海市財政局繳款書》,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專項資金”收繳入庫。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 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專項資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數額的2‰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任何征收單位不得自行在征收收入中抵扣手續(xù)費。
       
          第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專項資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 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fā)、示范與推廣;
       
          (五)發(fā)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xù)費;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散裝水泥管理部門目前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yè)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guī)定,暫從“專項資金”中撥付,今后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八條 市、區(qū)(縣)散辦、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決算,并報同級財政局審批和上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油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fā)項目,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 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 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條 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不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專項資金” 的,由市、區(qū)(縣)散辦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專項資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虛報袋裝水泥量,或者拒繳“專項資金” 的,由市、區(qū)(縣)散辦及其委托單位責令其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區(qū)(縣)散辦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征收“專項資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同級財政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企業(y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 所稱的區(qū)(縣),是指浦東新區(qū)、閩行區(qū)、寶山區(qū)、金山區(qū)、嘉定區(qū)、松江區(qū)、青浦區(qū)、奉賢區(qū)、南匯區(qū)和崇明縣。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會同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綜[1999]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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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3 2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