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補充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zhí)行范圍問題。這一調整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的補充規(guī)定,因此,這些商品退稅率的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guī)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取消其他瀕危植物提取的僅含氧雜原子的雜環(huán)化合物、含瀕危動物成分的塑料馬桶座圈及蓋、至少有一表層為瀕危非針葉木薄板膠合板的出口退稅。
同時,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將環(huán)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將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通知還明確了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zhí)行范圍問題,即“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建材”是指水泥、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wèi)生用具等;鋼鐵制品、鋁型材、鋁絲。
另外,通知還強調,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yè)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yè)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yè)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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