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標準確定
二OO七年九月一日正式實施的《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管理規(guī)定》暨省政府令2007年第 6號對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原則,適用范圍,主管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監(jiān)管措施,專項基金的收繳、使用、管理等都進行了明確細致的規(guī)定。
《規(guī)定》第十六條指出: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專項基金。
為了配合《規(guī)定》的貫徹實施,使《規(guī)定》中的內容更具有操作性,11月30日,省財政廳、省建設廳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黑財綜[2007] 143號),對我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通知》首先明確規(guī)定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標準: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全額預繳專項基金。專項基金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繳納;不能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筑工程,依據設計所用標準磚0.04元/塊繳納專項基金。
《通知》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繳庫的規(guī)定是:市(行署)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征收的專項基金按照 8:2比例分別繳入市級和省級國庫;縣(市)墻改管理機構征收的專項基金按照8:1:1比例分別繳入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庫。
對于《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管理規(guī)定》中第十八條所提到的有關申請辦理預繳專項基金的返退手續(xù),《通知》作了進一步明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且已經預繳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50日內,憑專項基金預繳款收據、土建竣工圖紙、土建工程決算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竣工工程備案證和新型墻體材料確認(備案)證書向墻改管理機構申請返退預繳的專項基金。經審核后,墻改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在60日內辦理返退手續(xù),建設單位依據實際繳納專項基金金額計入工程決算,沖減工程成本。
《通知》規(guī)定的專項基金返還比例為: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額返退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超過50%(含50%)的建筑工程,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使用比例計算返退金額;復合墻體的建筑工程,粘土磚的使用量不足50%的,按粘土磚的實際使用量扣減返退金額。
《通知》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繳的專項基金不予返退:1.單體建筑物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未達到50%的建筑工程;2.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區(qū)域內全部或部分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筑工程;3.框架結構及高層建筑工程,其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4.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50日內未按規(guī)定向墻改管理機構申請結算專項基金的。
《通知》強調:有關專項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其他規(guī)定,按照省政府令2007年第 6號和財綜[2002]55號文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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