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靖安縣促進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發(fā)展條例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fā)展條例》、《江西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贛財綜[2003]12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貫徹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fā)展條例>的實施意見》(宜府發(fā)[2009]7號),為了限制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提高水泥散裝使用率,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節(jié)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結合我縣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對學習宣傳《條例》要作出具體部署。利用各種媒體和形式,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使生產、建設、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和廣大群眾充分了解《條例》,提高發(fā)展和使用散裝水泥的自覺性。
第三條 縣經濟貿易委員會是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fā)展工作,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散預辦)設在經貿委,散預辦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計量、價格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條 縣建設、公安、交通、環(huán)保、發(fā)改委、工商、稅務、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在設計、編制預概算和上報計劃時,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編制。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散裝水泥生產企業(yè)簽訂供需合同,并將合同報縣散預辦備案。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的,建設部門負責監(jiān)督將建設單位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的要求列入招投標文書。
第七條 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門用于發(fā)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yè),其征收范圍、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水泥生產企業(yè)銷售(包括銷售點)袋裝水泥按每噸1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含個人)按工程項目建設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每噸3元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專項資金征收標準。
第八條 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企業(yè)和工程建設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混凝土現場攪拌:(1)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2)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3)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yè)現場的;(4)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5)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九條 生產企業(yè)銷售袋裝水泥、水泥制品企業(yè)或工程建設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十條 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利等)的建設單位和用戶,在辦理工程立項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項目建設概算預計袋裝水泥使用量或建筑面積向縣散預辦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專項資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持有縣散預辦開具的“江西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開工手續(xù)。
第十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fā)展,做好建設單位和用戶的專項資金返退工作,散預辦對使用散裝水泥達到70%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實行多退少補;對未達到以上比例或弄虛作假的不予辦理返退手續(xù)。
第十二條 水泥生產、水泥制品生產企業(yè)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工程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包括水泥廠授權定點銷售單位,在未有生產企業(yè)已繳納專項資金的有效憑證時)銷售袋裝水泥應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未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專項資金的工程單位和個人,由縣散預辦作出限期補繳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從工程開工之日起,按日累加應繳未繳部分0.05%的滯納金。對拒不補繳的,本級散預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國庫,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1)新建、擴建和改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設施的補助。(2)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設備的補助。(3)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建設項目貸款貼息。(4)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科研、新技術開發(fā)、示范與推廣。(5)發(fā)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宣傳與獎勵。(6)代征手續(xù)費。(7)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與發(fā)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縣散預辦對水泥制品企業(yè)及建筑工程單位或個人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噸水泥處以300元罰款(或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散預辦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上級行政機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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