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02)之一般規(guī)定/
7.1 一般規(guī)定
7.1.1 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宜沿主軸方向或其他方向雙向布置;抗震設計的剪力墻結構,應避免僅單向有墻的結構布置形式。剪力墻墻肢截面宜簡單、規(guī)則。剪力墻結構的側向剛度不宜過大。
7.1.2 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為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其最大適用高度應比本規(guī)程表4.2.2-1中剪力墻結構的規(guī)定值適當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分別不應大于100m和60m;
2、抗震設計時,筒體和一般剪力墻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不宜小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50%;
3、抗震設計時,短肢剪力墻的抗震等級應比本規(guī)程表4.8.2規(guī)定的剪力墻的抗震等級提高一級采用;
4、抗震設計時,各層短肢剪力墻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產(chǎn)生的軸力設計值的軸壓比,抗震等級為一、二、三時分別不宜大于0.5、0.6和0.7;對于無翼緣或端柱的一字形短肢剪力墻,其軸壓比限值相應降低0.1;
5、抗震設計時,除底部加強部位應按本規(guī)程第7.2.10條調整剪力設計值外,其他各層短肢剪力墻的剪力設計值,一、二級抗震等級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shù)1.4和1.2。
6、抗震設計時,短肢剪力墻截面的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
7、短肢剪力墻截面厚度不應小于200mm;
8、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短肢剪力墻宜設置翼緣。一字形短肢剪力墻平面外不宜布置與之單側相交的樓面梁。
注:短肢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5~8的剪力墻,一般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墻。
7.1.3 B級高度高層建筑和9度抗震設計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采用本規(guī)程第7.1.2條規(guī)定的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
7.1.4 剪力墻的門窗洞口宜上下對齊、成列布置,形成明確的墻肢和連梁。宜避免使墻肢剛度相差懸殊的洞口設置。抗震設計時,一、二、三級抗震等級剪力墻的底部加強部位不宜采用錯洞墻;一、二、三級抗震等級的剪力墻均不宜采用疊合錯洞墻。
具有不規(guī)則洞口布置的錯洞墻,可按彈性平面有限元方法進行應力分析,并按應力進行截面配筋設計或校核。
7.1.5 較長的剪力墻宜開設洞口,將其分成長度較為均勻的若干墻段,墻段之間宜采用弱連梁連接,每個獨立墻段的總高度與其截面高度之比不應小于2。墻肢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
7.1.6 剪力墻宜自下到上連續(xù)布置,避免剛度突變。
7.1.7 應控制剪力墻平面外的彎矩。當剪力墻墻肢與其平面外方向的樓面梁連接時,應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個措施,減小梁端部彎矩對墻的不利影響:
1、沿梁軸線方向設置與梁相連的剪力墻,抵抗該墻肢平面外彎矩;
2、當不能設置與梁軸線方向相連的剪力墻時,宜在墻與梁相交處設置扶壁柱。扶壁柱宜按計算確定截面及配筋;
3、當不能設置扶壁柱時,應在墻與梁相交處設置暗柱,并宜按計算確定配筋;
4、必要時,剪力墻內(nèi)可設置型鋼。
7.1.8 剪力墻開洞形成的跨高比小于5的連梁,應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當跨高比不小于5時,宜按框架梁進行設計。
7.1.9 抗震設計時,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當剪力墻高度超過150m時,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0.2.4條的規(guī)定。
7.1.10 不宜將樓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墻之間的連梁上。
7.1.11 樓面梁與剪力墻連接時,梁內(nèi)縱向鋼筋應伸入墻內(nèi),并可靠錨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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