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02)之一般規(guī)定/
9.1 一般規(guī)定
9.1.1 本章條文主要適用于鋼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結構和筒中筒結構,其他類型的筒體結構可參照使用。
9.1.2 筒中筒結構的高度不宜低于60m,高寬比不應小于3。
9.1.3 筒體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30。
9.1.4 當相鄰層的柱不貫通時,應設置轉換梁等構件。轉換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帶轉換構件的結構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0章的有關規(guī)定。
9.1.5 筒體結構的樓蓋外角宜設置雙層雙向鋼筋(圖9.1.5),單層單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鋼筋的直徑不應小于8mm,間距不應大于150mm,配筋范圍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內筒外墻中距的1/3和3m。
9.1.6 核心筒或內筒的外墻與外框柱間的中距,非抗震設計大于12m、抗震設計大于10m時,宜采取另設內柱等措施。
9.1.7 核心筒或內筒中剪力墻截面形狀宜簡單;截面形狀復雜的墻體可按應力進行配筋。
9.1.8 筒體墻的加強部位、邊緣構件的設置以及配筋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7章的有關規(guī)定。抗震設計時,框架-核心筒結構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結構的內筒,應按本規(guī)程第7.2.15~7.2.17條的規(guī)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或構造邊緣構件,其底部加強部位在重力荷載作用下的墻體軸壓比不宜超過本規(guī)程表7.2.14的規(guī)定??蚣?核心筒結構的核心筒角部邊緣構件應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強:底部加強部位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應取墻肢截面高度的1/4,約束邊緣構件范圍內應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強部位以上宜按本規(guī)程第7.2.16條的規(guī)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9.1.9 核心筒或內筒的外墻不宜在水平方向連續(xù)開洞,洞間墻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當洞間墻肢的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小于3時,其配筋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7.2.5條的有關規(guī)定。
9.1.10 抗震設計時,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軸壓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墻結構的規(guī)定。
9.1.11 樓蓋主梁不宜擱置在核心筒或內筒的連梁上。
9.1.12 筒體結構各種構件的截面設計和構造措施除應遵守本章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6~8章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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