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204-83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J 204-83
主編單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準單位: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批準
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計 劃 委 員 會 備 案
實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關于批準頒發(fā)《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號
我部組織進行了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J10-65)的重新修訂工作。修訂稿業(yè)經會審通過,現(xiàn)批準頒發(fā),并報國家計委備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編號為GBJ204-83。
這本規(guī)范的具體修訂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編,會同冶金部,鐵道部,上海、黑龍江、安徽、山東、四川、甘肅省、市建工局和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所屬設計、施工、科研單位以及同濟大學、南京工學院、華南工學院、北京建筑工程學院進行的。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釋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 訂 說 明
本規(guī)范是根據(jù)原國家建委(79)建發(fā)施字第168號和原國家建筑工程總局(80)建工科字第385號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編,并會同冶金工業(yè)部、鐵道部和上海、安徽、山東、四川、甘肅、黑龍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南京工學院、化南工學院、化京建筑工程學院組成修訂組,對《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J10-65(修訂本)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開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結束。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比較廣泛地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試驗工作,先后寫出了“初稿”、“征求意見稿”和“送審稿”,向全國各有關方面征求了意見。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漢召開了審定會。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陽召開了報批稿座談會,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報批準。
本規(guī)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條和九個附錄。主要修訂的內容有:刪去了原規(guī)范中特種混凝土一章和濕輾礦渣混凝土、塊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內容;修訂和增加了鋼模板和鋼、木模板的設計規(guī)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數(shù)理統(tǒng)計方法檢驗混凝土技師預應力混凝土錨具的檢驗、冬期施工的臨界強度等內容。
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并將需要修改補充的意見及時寄給我們,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特種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鋼筋混凝土工程。
第1.0.2條 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質量標準和試驗方法,凡本規(guī)范有規(guī)定者,應按照執(zhí)行;無規(guī)定者,應按有關現(xiàn)行的國家標準、部標準執(zhí)行。
第1.0.3條 鋼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應在前一分部或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
第1.0.4條 抗震設防地區(qū)的鋼筋混凝土工程,除應按本規(guī)范執(zhí)行處,尚應符合《工業(yè)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TJ11-78)的有關規(guī)定。
第1.0.5條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時的安全技術、勞動保護、防火等,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模 板 工 程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2.1.1條 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選用鋼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
鋼材應符合《普通碳素鋼鋼號和一般技術條件》(GB700-79)中的3號鋼標準。
本材應符合《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J206-83)中的承重結構選擇標準,其樹種可按各地區(qū)實際情況選用,材質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條 模板及其支架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保證工程結構和構件各部分形狀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確;
二、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澆筑混凝土的重量和側壓力,以及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荷載;
三、構造簡單,裝拆方便,并便于鋼筋的綁扎與安裝和混凝土的澆筑及養(yǎng)護等工藝要求;
四、模板接縫應嚴密,不得漏漿。
第2.1.3條 組合鋼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設計、制作和施工尚應符合有關專業(yè)標準。
第2.1.4條 模板與混凝土的接觸面應涂隔離劑。妨礙裝飾工程施工的隔離劑不宜采用。
第2.1.5條 模板及支架應妥善保管維修,鋼模板及鋼支架應防止銹蝕。
第二節(jié) 模板的設計
第2.2.1條 模板及其支架均應根據(jù)工程結構形式、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設計。
第2.2.2條 鋼模板及其支架的設計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TJ17-74)的規(guī)定,鋼材的容許應力值可提高25%;采用彎曲薄壁型鋼應符合《彎曲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guī)范》(TJ18-75)的規(guī)定,鋼材容許應力值不予提高。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設計應符合《木結構設計規(guī)范》(GBJ5-73)的規(guī)定,當木材含 水率小于25%時,容許應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應符合相應的有關規(guī)定。
第2.2.3條 計算模板及其支架時,應考慮下列和載,并按表2.2.3進行荷載組合。
計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載組合 表2.2.3
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澆筑混凝土重量;
三、鋼筋重量;
四、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的重量;
五、振搗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
六、新澆筑混凝土對模板側面的壓力;
七、傾倒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
荷載計算見附錄一。
第2.2.4條 驗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剛度時,其變形值不得超過下列數(shù)值:
一、結構表面外露的模板,為模板構件跨度的1/400;
二、結構表面隱蔽的模板,為模板構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壓縮變形值或彈性撓度,為相應的結構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條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須用撐拉桿件固定,確保其穩(wěn)定。
第2.2.6條 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風荷載作用下傾倒,應從構造上采取有效措施。當驗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風荷載作用下的抗傾倒穩(wěn)定性時,風荷載按《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TJ9-74)的規(guī)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傾倒系數(shù)不應小于1.15。
第三節(jié) 模板的安裝
第2.3.1條 大型豎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應有足夠的支承面積。如安裝在基土上,基土必須堅實并有排水措施。對濕陷性黃土,必須有防水措施;對凍脹性土,必須有防凍融措施。
第2.3.2條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裝過程中,必須設置足夠的臨時固定設施,以防傾覆。
第2.3.3條 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時,模板應起拱,如設計無要求時,起拱高度宜為全跨長度的1/1000~3/1000。
第2.3.4條 整體式多層房屋和構筑物,應采用分段分層支模的方法,安裝上層模板及其支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下層樓板應達到足夠的強度或具有足夠的支架支撐;
二、如采用懸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時,其支撐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三、上層支架的立柱應對準下層支架的立柱,并鋪設墊板。
第2.3.5條 當層間高度大于5米時,宜選用桁架支?;蚨鄬又Ъ苤7椒?。
采用多層支架支模時,支架的模墊板應平整,支柱應垂直,上下層支柱應在同一豎向中心線上。
第2.3.6條 采用分節(jié)脫模時,底模的支點應按模板設計設置,各節(jié)模板應在同一平面上,各支點高低差不得超過3毫米。
第2.3.7條 承重焊接鋼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模板必須固定在承重焊接鋼筋骨架的結點上;
二、安裝鋼筋模板組合體時,吊索應按模板設計的吊點位置綁扎。
第2.3.8條 固定在模板上的預埋件和預留孔洞均不得遺漏,安裝必須牢固,位置準確,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3%8的規(guī)定。
預埋件和預留孔洞的允許偏差 表2.3.6
第2.3.9條 整體式結構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3.9的規(guī)定。
整體式結構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 表2.3.9
第2.3.10條 預制構件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3.10的規(guī)定。
預制構件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 表2.3.10
注:L為構件長度(毫米)。
第四節(jié) 模板的拆除
第2.4.1條 整體式結構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承重模板,應在混凝土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損壞時,方可拆除;
整體式結構拆模時所需混凝土強度 表2.4.1
注:如需預先估計拆模時間,可參見附錄三。
二、承重模板,應在與結構同條件養(yǎng)護的試塊達到表2.4.1的規(guī)定強度,方可拆除。
第2.4.2條 預制構件模板的拆除,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側面模板,應在混凝土強度能保證構件不變形,棱角完整時,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預留孔洞的內模,應在混凝土強度難保證構件和孔洞表面不發(fā)生坍陷和裂縫時,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構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時,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50%;構件跨度大于4米時,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條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或構件模板的拆除,除應符合第2.4.1條或第2.4.2條的規(guī)定外,不承重模板應在預應力張拉前拆除;承重模板應在結構或構件建立預應力后拆除。
第2.4.4條 在拆除模板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混凝土有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時,應暫停拆除。經過處理后,方可繼續(xù)拆除。
第2.4.5條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結構,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號后,才允許承受全部計算荷載。當承受施工荷載大于計算荷載時,必須經過核算,加設臨時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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