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批水泥兩個不同檢測結果
近日,江南區(qū)法院根據證據優(yōu)勢原則作出判決,最終確認被告提供的質檢報告效力,即水泥質量合格,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批水泥兩個檢測結果
2005年12月,某彩印公司在一建材經營部購買一批水泥,用于建設辦公樓。但就在用該水泥建辦公樓的第二天,施工方發(fā)現,混凝土樓面出現了裂紋。彩印公司認為是水泥質量出現了問題,當即通知水泥的銷售者和生產廠家前來處理。
水泥質量到底有沒有出現問題?今年1月,彩印公司委托區(qū)建材檢驗站對樣品進行檢驗。當天,彩印公司、水泥銷售商、生產廠家現場共同抽取水泥樣品,之后,該檢驗站開具檢驗報告,檢查結果是水泥“合格”。
對此,彩印公司有異議,并于2月份向市質監(jiān)局投訴,市質監(jiān)局對彩印公司工地上的余留水泥進行了隨機抽樣。隨后,區(qū)建材檢驗二站對水泥樣品進行了檢驗。 同年3月,二站作出的檢驗報告,結論卻是水泥為“廢品”。
法院確認第一份檢測報告
因為水泥生產廠家對第二份質檢報告提出異議,要求市質監(jiān)局復檢。6月,向區(qū)質監(jiān)局申請。區(qū)質監(jiān)局函復,確認了第一份檢驗報告的效力。
兩份檢測報告,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彩印公司于是將水泥生產廠家起訴到江南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水泥生產廠家賠償損失。
江南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份檢驗報告的樣品取樣時,彩印公司、水泥生產廠家、銷售商三方都在現場。且彩印公司和水泥廠在報告告知的期限內均未向檢驗機構提出異議,且區(qū)質監(jiān)局確認了該檢驗報告的效力;第二份檢驗報告的樣品取樣時,水泥生產廠家并不在現場,而且水泥廠在報告告知的期限內向檢驗機構提出異議要求復檢。通過比較分析,法院確認,以第一份檢驗報告作為認定涉案水泥質量是否合格的依據,即涉案水泥為合格產品,遂作出前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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