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納 三審中依舊成為熱點
《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會三審。關于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納的問題,在三審中依舊成為熱點問題。
在上次的審議中,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規(guī)定,建設單位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可不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但對其使用袋裝水泥的,該如何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卻沒有規(guī)定。為此,本次草案修改二稿將該條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將散裝水泥使用有關情況向散裝水泥機構備案的,可不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但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FONT>
在9月23日上午的審議中,有的委員認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備案不預繳有利于實現(xiàn)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從現(xiàn)狀來看,一項工程多是層層分包,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就撤走。如果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專項資金,容易出現(xiàn)責任主體不明確,由誰來繳納專項資金推諉不清。同時,草案修改二稿沒有明確“工程竣工”的標準,在實際情況中缺乏約束性和可操作性,執(zhí)行起來難。委員們建議,應對該條款進一步修改完善,從立法角度防止可預見的問題,增加法規(guī)的約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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