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山特大煤炭盜采案牽出101名相關責任人,包括原國土廳長
根據最新一期《中國紀檢監(jiān)察》雜志披露,在原神華寧煤集團公司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陰坡采區(qū)特大盜竊國家煤炭資源案案發(fā)后,自治區(qū)紀委監(jiān)委深挖徹查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目前共查處相關責任人10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3人,組織處理18人。
上述案件發(fā)生在2018年6月的賀蘭山深處,30多名盜竊人員分工配合,進行了長達10天的大規(guī)模盜采。多臺大型機械轟鳴,拉運車輛排成長龍。
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7月,寧夏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因煤炭被盜向石嘴山市公安局報案。在偵查過程中,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隨之浮出水面。2019年5月5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對肖永生、肖飛為首的家族犯罪集團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偵查。
根據此次《中國紀檢監(jiān)察》雜志披露,經審訊,涉案人員交代了其涉黑犯罪事實,其中充當“保護傘”的少數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yè)黨員干部進入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視線。
為此,自治區(qū)紀委監(jiān)委召開專題會議聽取相關問題線索匯報,掛牌督辦此案,同時舉一反三,深挖徹查綜合整治過程中涉黑涉惡案件背后的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據悉,2019年6月起,原神華寧煤集團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原黨委書記梁吉、原神華寧煤集團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原副總工程師張慶春等人接連宣告落馬。
同在2019年6月,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廳長王政案浮出水面,也源于對肖永生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查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紀委監(jiān)委辦案人員說,肖永生原是寧夏永生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給王政送錢最多的老板,二人關系非同一般。1997年,時任石嘴山市地礦局局長的王政到肖永生承包的礦上檢查工作,自此兩人結識。為幫助肖永生獲利,王政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業(yè)務咨詢等方面有求必應,肖永生則送錢送禮,逢年過節(jié)還會給王政拜年。經查,1997年至2018年,王政先后37次收受肖永生及其兒子肖飛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250余萬元、美元10萬元以及500克金條,占其受賄總額約三分之一。
2020年5月19日,肖永生等6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是當時寧夏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涉黑案件,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共計1400多項,折合人民幣約4億元。
5月19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依法對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一審法院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肖永生通過貸款、借錢籌集資金的方式,先后在寧夏汝箕溝大峰礦區(qū)域承包煤場、煤礦、滅火工程,并先后投資成立以其為核心,聚集被告人肖飛、王平等人的寧夏永生實業(yè)有限公司、寧夏旺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族式企業(yè)。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肖永生、肖飛先后組織人員在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紅梁后山坑底、大峰選煤樓等多地盜采國家煤炭資源、盜竊國有礦區(qū)煤炭,數量達13.6萬余噸,價值達9211萬余元,給國家礦藏資源、國有煤礦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肖永生、肖飛以家族成員為基礎,糾集、籠絡、利用有利益依附關系的親屬、鄉(xiāng)鄰、同學,以“永生實業(yè)”公司為依托,通過實施一系列有組織或為組織利益而緊密配合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飛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穩(wěn)定,層級分明,長期盤踞、侵害國有礦區(qū),逐步向牟取國有煤炭經濟利益方向發(fā)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策劃、指揮、授意、唆使、默許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盜竊、非法采礦、尋釁滋事、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石嘴山中院以被告人肖永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肖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5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九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肖永生等人提出上訴。寧夏高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編輯: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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