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董事會關(guān)于關(guān)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dǎo)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三份《民事裁定書》,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8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
原告:浙江元泰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元泰典當”)
被告:陳建龍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審理原告元泰典當與被告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典當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以已達成案外和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訴。
杭州中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法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元泰典當撤回對被告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5,121元,減半收取77,560.5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元泰典當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
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旗典當”)
被告:陳建龍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審理原告德旗典當與被告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典當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以已達成案外和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訴。
杭州中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法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德旗典當撤回對被告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015元,減半收取45,007.5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德旗典當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
原告:德旗典當
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陳建龍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審理原告德旗典當與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典當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以已達成案外和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訴。
杭州中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法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德旗典當撤回對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陳建龍、何香妹、本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975元,減半收取45,487.5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德旗典當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述訴訟相關(guān)情況請詳見刊登在2009年12月25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se.com上的本公司臨2009-125號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中國水泥網(wǎng) 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ying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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