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未簽勞動合同 公司被判支付二倍工資
2013-03-18 17:11
因沒有證據(jù)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員工過錯所引起的,公司被判向員工支付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前一日每月月工資的二倍。3月15日,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被告某礦泉水公司向原告雷某支付11個月月工資的二倍。
雷某于2010年2月26日開始在某礦泉水公司所設南昌辦事處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9月17日,雷某因故受傷未上班。2011年10月8日,該公司通知含雷某在內(nèi)的部分工作人員放假,放假期間每月發(fā)生活費660元,同時通知如工作需要,放假人員接書面通知后三日內(nèi)到公司報到上班,否則視為自動離職,若十一月底前未接到上班書面通知,則視為公司不再聘用。后雷某一直未接到上班的通知。因某礦泉水公司未與雷某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且停發(fā)了其受傷的工資,雷某于2011年12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間每月月工資的二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jīng)濟補償金、欠發(fā)的工資、代墊的費用,及補辦社會保險。后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雷某與該公司的勞動關(guān)系;由該公司從2010年4月起至2011年2月向雷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為雷某補辦社會保險。接到仲裁裁決書后,某礦泉水公司提出雷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已過仲裁時效,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某礦泉水公司未提出證據(jù)證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雷某造成的,過錯完全在雷某,故某礦泉水公司未與雷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間向雷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某礦泉水公司提出的仲裁時效已過的主張,法院認為雷某于2010年2月26日到公司工作,其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為2011年2月26日,以此計算一年,雷某在2011年12月申請仲裁并未過時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雷某于2010年2月26日開始在某礦泉水公司所設南昌辦事處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9月17日,雷某因故受傷未上班。2011年10月8日,該公司通知含雷某在內(nèi)的部分工作人員放假,放假期間每月發(fā)生活費660元,同時通知如工作需要,放假人員接書面通知后三日內(nèi)到公司報到上班,否則視為自動離職,若十一月底前未接到上班書面通知,則視為公司不再聘用。后雷某一直未接到上班的通知。因某礦泉水公司未與雷某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且停發(fā)了其受傷的工資,雷某于2011年12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間每月月工資的二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jīng)濟補償金、欠發(fā)的工資、代墊的費用,及補辦社會保險。后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雷某與該公司的勞動關(guān)系;由該公司從2010年4月起至2011年2月向雷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為雷某補辦社會保險。接到仲裁裁決書后,某礦泉水公司提出雷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已過仲裁時效,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某礦泉水公司未提出證據(jù)證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雷某造成的,過錯完全在雷某,故某礦泉水公司未與雷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間向雷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某礦泉水公司提出的仲裁時效已過的主張,法院認為雷某于2010年2月26日到公司工作,其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為2011年2月26日,以此計算一年,雷某在2011年12月申請仲裁并未過時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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