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余噸危險廢物非法傾倒 被判1年半罰款10萬元
為牟私利,將100余噸危險廢物鋁灰渣非法傾倒在公路邊空地上,造成嚴重污染;被抓捕歸案后仍滿嘴謊言、百般抵賴。
經江蘇省鎮(zhèn)江金山地區(qū)檢察院(為鎮(zhèn)江市檢察院派出院)自行補充偵查,依法以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對犯罪嫌疑人顧洪法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一審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被告人顧洪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6年9月25日晚,丹陽市務工人員顧洪法組織匡某等人駕駛兩輛貨車將當天下午從常州某鋁錠加工廠運出的117.66噸鋁灰渣傾倒在丹陽市某路邊空地上,這些露天存放的鋁灰渣遇水后產生大量有毒氣體。后經鑒定,該批鋁灰渣為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8,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5.28萬元。
顧洪法很快被丹陽市公安局抓獲,隨后對其取保候審。2017年9月,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集中管轄環(huán)境資源類案件的鎮(zhèn)江金山地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發(fā)現(xiàn),該案看似簡單,卻迷霧重重。
顧洪法始終辯稱:其于案發(fā)前數(shù)月已通過匡某聯(lián)系上丹陽某水泥廠,得到肯定答復后才于案發(fā)當日安排匡某等人將涉案鋁灰渣從常州運送至該水泥廠;因當天水泥廠已下班,故臨時聯(lián)系該地村民小組長金某,將鋁灰渣暫放案發(fā)地;后因次日下雨,才未能按計劃將鋁灰渣拉走……對于鋁灰渣樣品送檢及鋁灰渣傾倒,匡某的陳述也如出一轍。
更為棘手的是,由于水泥廠方面關鍵證人的證言一直未能獲取,村民小組長金某、運輸司機匡某的證言也前后不一,加之危險廢物鋁灰渣早已滅失,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無法達到起訴標準,一時陷入僵局。
為徹底厘清案件事實,依法懲治污染環(huán)境犯罪,該院成立了由院黨組成員周桂林、員額檢察官寧輝等組成的專案組,自行開展補充偵查。
從哪里入手?經反復分析案情并認真梳理顧洪法的供述,辦案檢察官決定從幾個關鍵詞入手:水泥廠回復可用、臨時聯(lián)系、第二天下雨。專案組首先對丹陽境內水泥廠進行摸排,某混凝土公司進入了視野。幾經周折,專案組找到了曾在該公司任過門衛(wèi)的張某,又進一步追蹤到該公司化驗員袁某。張、袁二人表示,駕駛員匡某確曾將樣品交給張某,由張某交袁某化驗,但袁某在幾日后即明確回復,此鋁灰渣不能利用。
在證據(jù)面前,匡某終于承認,案發(fā)當天顧洪法直接讓其將車開往案發(fā)地點傾倒鋁灰渣,并不存在運往混凝土公司的情形。同時,匡某還供出了一直隱瞞的另一個貨車駕駛員王某。經核實,兩人證詞一致、相互印證。同時,專案組設法調取了匡某與混凝土公司門衛(wèi)張某的通話記錄,進一步鎖定了運輸、傾倒當日,不存在聯(lián)系混凝土公司送貨的事實。
經調取顧洪法與村民小組長金某的通話記錄并向其當面求證,專案組發(fā)現(xiàn):早在案發(fā)前一天及案發(fā)當天下午,顧洪法曾先后通過面談、電話等方式聯(lián)系鋁灰渣傾倒事宜。因此,顧洪法絕非因水泥廠下班才臨時聯(lián)系金某傾倒鋁灰渣。
“一定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針對顧某“因第二天下雨才未能按計劃將鋁灰渣拉走”的辯解,專案組又調取了案發(fā)當?shù)氐臍庀筚Y料,證實9月25日至27日,當?shù)鼐唇涤?。至此,顧洪法事先謀劃、非法傾倒鋁灰渣的事實,已完全能夠認定。
為準確界定污染后果、確保該案完全達到起訴條件,專案組又多次赴常州、丹陽等地向當?shù)劓?zhèn)村、周邊群眾、應急處理人員了解污染情況、收集書證,并走訪環(huán)保領域專家,赴危廢處置企業(yè)調取鋁灰渣取樣通知單、固廢登記表、電腦原始記錄表及抽樣檢測過程記錄,全面查證了該批鋁灰渣對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的毒害性。
就這樣,在20天左右的時間里,專案組先后20余次赴丹陽、溧陽、常州等地,補充詢問證人20余人次,收集證據(jù)30余份,架構起了認定顧洪法事先謀劃、非法傾倒鋁灰渣并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的封閉完整的證據(jù)鏈條。
2018年6月,鎮(zhèn)江金山地區(qū)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對本已取保候審的顧洪法決定逮捕,并于6月19日提起公訴。
編輯: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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