輥式細碎機技術條件
2007-04-05 11:33
1主要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JC450.1《輥式細碎機型式與基本參數(shù)》中的輥式細碎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輥式細碎機。 2引用標準 GB 699優(yōu)質(zhì)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 1184形狀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規(guī)定 GB 1804公差與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GB 3768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簡易法 JC 343.2真空擠磚機技術條件 JC 40l.2建材機械用碳鋼和低合金鋼鑄件技術條件 JC/T402水泥機械涂漆防銹技術條件 JC/T406水泥機械包裝技術條件 JC 450.1輥式細碎機型式與基本參數(shù) JB 8產(chǎn)品標牌 3技術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輥式細碎機應符合JC450.1和本標準的要求,并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3.l.2圖樣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機械加工尺寸按GBl804中的ITl4級執(zhí)行;非機械加工尺寸按ITI6級執(zhí)行。 3.l.3焊接件應符合建材機械焊接的有關規(guī)定。 3.l.4鑄鋼件應符合JC40l.2的規(guī)定。 3.1.5輥式細碎機的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a.有調(diào)整輥子工作間隙的裝置; b.有修整輥面的裝置; c.有過載保護裝置; d.有安全防護裝置; e.有便于起吊的裝置。 3.2主要零部件要求 3.2.1軸類件的材料應不低于GB699有關45鋼的規(guī)定,并調(diào)質(zhì)處理。 3.2.2輥圈表面硬度應不低于HRC50,在整個輥面范圍內(nèi)硬度應均勻,硬度差不大于 HRC5,硬層深度不少于20mm,在規(guī)定的硬層深度內(nèi),允許硬度降低值不大于HRC5。 3.2.3刮泥板由刀口向內(nèi)不少于50mm范圍的硬度不低于HRC45。 3.2.4輥圈和大皮帶輪的徑向圓跳動應不低于GB1184中的10級。 3.2.5大皮帶輪應做靜平衡試驗,許用靜不平衡力矩的確定應符合JC343.2中附錄入的規(guī)定。 3.3裝配與安裝要求 3.3.1所有零部件需經(jīng)檢驗合格,外購件需有合格證方可裝配。 3.3.2輥圈與軸裝配后應做靜平衡試驗,許用不平衡力矩的確定應符合JC343.2中附錄A的規(guī)定。 3.3.3輥式細碎機兩輥端面相對位移應不大于lmm。 3.3.4輥端擋料板與輥子端面間隙應不大于2mm。 3.3.5刮泥板刀口沿輥長應均勻接觸,調(diào)整靈活。 3.3.6大、小三角帶輪安裝后。輪寬對稱平面相對位移應不大于中心距的2/1000,軸線平行度應不大于6/1000。 3.4空載試車要求 3.4.1運轉時應無異常聲響和振動。 3.4.2潤滑部位應不滲油。 3.4.3軸承溫升應不大于35℃,最高溫度應不超過70℃。 3.4.4噪聲應符合JC450.1的規(guī)定。 3.5負載試車要求 3.5.1負載試車應符合3.4.1-3.4.2條要求。 3.5.2兩輥工作間隙、生產(chǎn)能力應符合JC468.1的規(guī)定。 3.5.3軸承溫升應不大于45℃,最高溫度應不大于80℃。 3.6外觀要求輥式細碎機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碰傷、劃傷、繡蝕等缺陷。 3.7涂漆防銹要求涂漆防銹應符合JC/T402的規(guī)定。 4試驗方法 4.1輥圈表面硬度(3.2.2條)檢測應不少于均分圓柱表面的12個點位,深層硬度取試樣檢測。 4.2靜不平衡力矩(3.2.5條、3.3.2條)在平衡架上檢測。 4.3兩輥端面相對位移(3.3.3條)用深度游標卡檢測。 4.4輥端擋料板與輥子端面間隙(3.3.4條)用塞尺檢測。 4.5大、小三角帶輪的輪寬對稱平面的相對們移和軸線平行度(3.3.6條)用直尺和水準儀檢測。 4.6試車條件 a.整機組裝檢驗合格; b.潤滑部位注入注滑劑。 4.6.2試車方法: a.連續(xù)運轉4h; b.軸承溫升(3.4.3條)用半導體溫度計檢測; c.噪聲(3.4.4條)按GB3768規(guī)定檢測。 4.7負載試車 4.7.1試車條件: a.空載試車合格后進行負載試車,負載試車可在用戶進行; b.電器控制裝置檢驗合格; c.喂料粒度滿足JC450.1的規(guī)定; d.有均勻喂料裝置。 4.7.2試車方法: a.兩輥間隙(3.5.2條)用塞尺或鉛條檢測; b.連續(xù)運轉4h; c.生產(chǎn)能力(3.5.2條)在供料正常時用秒表測定1min破碎物料的體積; d.軸承溫升(3.5.3條)用半導體溫度計檢測。 5檢驗規(guī)則產(chǎn)品應經(jīng)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方可出廠。 5.1檢驗分類。產(chǎn)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2出廠檢驗出廠前應完成3.1-3.3.5條、3.4條、3.6條、3.7條、6.1條、6.2條的檢驗。 5.3型式檢驗型式檢驗應檢驗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chǎn)品或老產(chǎn)品轉廠生產(chǎn)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chǎn)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正常生產(chǎn)每兩年不少于1次。 5.4抽樣與判定規(guī)則型式檢驗的樣機在檢驗批中隨機抽取一臺,檢驗合格,判檢驗批合格;如有3.5條中某項不合格,再隨饑抽取一臺,檢驗有任意-項不合格,判檢驗批不合格。若合格,再隨機抽取一臺,全部合格,可判檢驗批合格。否則判檢驗批不合格。 6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產(chǎn)品在明顯位置固定一產(chǎn)品標牌,標牌應符合JB8的規(guī)定,并標明下列內(nèi)容: a.制造廠名; b.產(chǎn)品名稱; c.商標; d.產(chǎn)品型號; e.制造日期; f.主要參數(shù); g.出廠編號。 6.2產(chǎn)品包裝、運輸、貯存應符合JC/T406的規(guī)定。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國建材技術裝備總公司提出。本標準由中國建筑西北設計院負責起草,南京建材機械廠、哈爾濱建材機械廠參加。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明德、謝益恒、丁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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