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硅酸鹽水泥
2007-04-05 11:33
1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的定義、組分、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本標準適用于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的生產(chǎn)和檢驗。 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gòu)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BG 176--87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BG 177--85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BG/T 750--92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BG 1345--91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μm篩篩析法) BG 1346--89水泥標準筒度用水量、凝結(jié)、安定性檢驗方法 BG 5947--86水泥定義和名詞術(shù)語 BG 8074--87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BG 9774--88水泥包裝用袋 BG 12573--90水泥取樣方法 3定義與代號 3.1石灰石硅酸鹽水泥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和石灰石、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石灰石硅酸鹽水泥。代號P·L。水泥中石灰石摻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計應大于10%,不超過25%。 4組分 4.1硅酸鹽水泥熟料按BG 5947的要求。 4.2石灰石石灰石質(zhì)量應符合表1要求。表1石灰石質(zhì)量要求──────────────────┬───────────────────化學成分│含量,%──────────────────┼─────────────────── CaCO3│≥75 Al2O3│≤2.0──────────────────┴─────────────────── 4.3石膏天然石膏:應符合國家標準《石膏和硬石膏》(待批)中規(guī)定的G類或A類,品位等級為三級以上的石膏。工業(yè)副產(chǎn)品石膏:必須以硫酸鈣為主,并經(jīng)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注:啟用工業(yè)副產(chǎn)石膏,須經(jīng)盛市、自治區(qū)以上建材行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投產(chǎn)后定期進行質(zhì)量檢驗。 4.4助磨劑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 5標號分325、425、425R、525、525R5個標號。 6要求 6.1氧化鎂熟料中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0%,如果水泥經(jīng)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6.2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3.5%。 6.3細度 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0%,且水泥比表面積應大于350m[2]/kg。 6.4凝結(jié)時間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0h。 6.5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6強度各標號水泥的各齡期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不得低于表2中數(shù)值。表 2水泥強度指標─────┬────────────────┬───────────────│抗壓強度│抗折強度標號├───────┬────────┼────────┬──────│ 3d│ 28d│ 3d│ 28d─────┼───────┼────────┼────────┼────── 325│ 12.0│ 32.5│ 2.5│ 5.5 425│ 16.0│ 42.5│ 3.5│ 6.5 425R│ 21.0│ 42.5│ 4.0│ 6.5 525│ 22.0│ 52.5│ 4.0│ 7.0 525R│ 26.0│ 52.5│ 5.0│ 7.0─────┴───────┴────────┴────────┴────── 6.7堿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堿含量時,由供需雙方商定。7試驗方法 7.1氧化鎂、三氧化硫、堿按BG 176進行。 7.2細度按BG 1345進行。 7.3比表面積按BG 8074進行。 7.4凝結(jié)時間和安定性。按BG 1346進行。 7.5壓蒸安定性按GB/T 750進行。 7.6強度按BG 177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 7.7石灰石摻加量按國家標準《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待批)進行。 8檢驗規(guī)則 8.1編號及取樣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第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chǎn)能力規(guī)定: 60萬t以上,不超過1000t為一編號; 30萬t以上 ̄60萬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10萬t以上 ̄30萬t,不超過400t為一編號; 4 ̄10萬t,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 4萬t以下,不超過100t和三天產(chǎn)量為一編號。取樣方法按GB 12573進行。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xù)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所取樣品按本標準第7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需要對產(chǎn)品進行考核的全部技術(shù)要求。 8.2出廠水泥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余品質(zhì)指標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石灰石摻量不應超過最大限量。 8.3試驗報告試驗報告內(nèi)容應包括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及試驗結(jié)果,石灰石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chǎn)。熟料中氧化鎂含量以水泥廠最近一個月生產(chǎn)控制的檢測數(shù)據(jù)平均值填報。當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7天內(nèi)寄發(fā)除28d強度數(shù)值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32天內(nèi)補報。 8.4判定規(guī)則 8.4.1廢品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均為廢品。 8.4.2不合格品凡細度、終凝時間中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或石灰石摻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于商品標號規(guī)定的指標時判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也屬于不合格品。 8.5交貨與驗收 8.5.1交貨時水泥的質(zhì)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jié)果為依據(jù),也可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jù)。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注明。 8.5.2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jié)果為驗收依據(jù)時,買賣雙方應在發(fā)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 12573-90進行,取樣數(shù)量20kg縮分為2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 40天,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在40天以內(nèi),買方檢驗認為產(chǎn)品質(zhì)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gòu)進行仲裁檢驗。 8.5.3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jù)時,在發(fā)貨前或交貨時買方(或委托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簽封后保存3個月。在3個月內(nèi),買方對水泥質(zhì)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簽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gòu)進行促裁檢驗。 9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9.1包裝包裝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凈重50kg,且不得少于標志重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總重量不得少于1000kg。 9.2標志水泥袋上應清楚標明:工廠名稱、廠址、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品種名稱、代號、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包裝袋兩側(cè)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用黑色印刷。散裝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nèi)容的卡片。 9.3運輸與貯存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存,不混雜。附錄:石灰石硅酸鹽水泥目前尚無ISO國際標準,但歐漩試行標準ENV 197-1:1992《水泥--組成、規(guī)格、合格判定--第1部分:通用水泥》中已將石灰石硅酸鹽水泥列為通用水泥Ⅱ型的品種之一。由于ENV不久將轉(zhuǎn)為正式歐漩標準,因此本標準等效采用ENV 197--1:1992,為今后等效采用EN197--1歐漩標準作準備。石灰石硅酸鹽水泥作為通用水泥的一種可與同標號普通硅酸鹽水泥一樣使用;因此強度與物理指標與普通硅酸鹽水泥一致,但水泥比面積要求達到350m[2]/kg以上。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歸口。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標準化研究所,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童三多、楊基典、馬元霖、潘三女。本標準委托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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