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水泥
2007-04-05 11:33
1定義、適用范圍 1.1定義凡由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業(yè)廢料為主要原料,加入少量硅酸鹽水泥熟料和石膏,經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砌筑水泥。 1.2適用范圍適用于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漿和內墻抹面砂漿;不得用于鋼筋混凝土;作其他用途時,必須通過試驗。 2標號分為125、175、225三個標號。 3原料 3.1活性混合材料和具有水硬性的工業(yè)廢料:采用礦渣、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粉煤灰時,必須分別符合國家標準GB 203-78《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GB2847-81《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GB1596-7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規(guī)定。當采用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業(yè)廢料時,必須經過試驗,呈報盛市、自治區(qū)建材主管部門批準。 3.2硅酸鹽水泥熟料:可采用回轉窯或立窯熟料,熟料中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6.0%。 3.3石膏:必須符合部標準JC16-82《石膏》的規(guī)定。采用工業(yè)副產石膏,必須經過試驗,并呈報盛市、自治區(qū)建材主管部門批準。 3.4磨制水泥時,允許加人不損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劑,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1%。摻其他附加劑,必須經過試驗,并呈報盛市、自治區(qū)建村主管部門批準。 4技術要求 4.1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過4.0%。 4.2細度 0.080毫米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 4.3凝結初凝不得早于45分鐘,終凝不得遲于12小時。 4.4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4.5強度各令期強度均不得低于下表數值:──────┬───────────────┬───────────────│抗壓強度kgf/cm[2](MPa)│抗折強度kgf/cm[2](MPa)水泥標號├───────┬───────┼───────┬───────│ 7天│ 28天│ 7天│ 28天──────┼───────┼───────┼───────┼─────── 125│ 56(5.5)│ 125(12.2)│ 12(1.2)│ 25(2.4)──────┼───────┼───────┼───────┼─────── 175│ 78(7.6)│ 175(17.2)│ 16(1.6)│ 35(3.4)──────┼───────┼───────┼───────┼─────── 225│ 100(9.8)│ 225(22.0)│ 20(2.0)│ 45(4.4)──────┴───────┴───────┴───────┴─────── 5試驗方法 5.1氧化鎂和三氧化硫按GB176-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進行。 5.2細度按GB1345-77《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進行。 5.3凝結時間、安定性按GB1346-77《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進行,但作以下補充規(guī)定:安定性試餅濕氣養(yǎng)護24小時后,若強度較低,可適當延長濕氣養(yǎng)護時間,但總濕氣養(yǎng)護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并作好記錄。 5.4強度按GB177-77《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進行,但作以下補充規(guī)定: a.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確定,流動度要求范圍為125± 5毫米。 b.當水泥強度較低、試體成型后24小時尚不易脫模時,允許延長濕氣養(yǎng)護時間,但總濕氣養(yǎng)護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并作好記錄。 6檢驗規(guī)則 6.1編號及取樣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編號數量按不超過200噸和不超過3天產量為一編號。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xù)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0公斤。?6.2試驗及留樣每人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二等分,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第5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3個月,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關進行復驗或仲裁。 6.3出廠水泥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余品質必須符合本標準第4章各項指標才允許出廠。 6.4試驗報告水泥廠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11天內,寄發(fā)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28天強度以外的本標準第4章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32天內補報。試驗報告內應寫明所用混合材料種類及摻加量。 7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7.1包裝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標準紙袋包裝每袋凈重40±1公斤,紙袋應符合JG59-63《水泥包裝用紙袋》的規(guī)定。 7.2包裝標志紙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標號、重量,包裝年、月、日和編號。散裝時須提交與包裝紙袋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7.3運輸、貯存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歸口。本標準由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黃文端、張功睿。本標準委托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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