晝伏夜出“水中淘金”,16人瘋狂采砂被捕!
明知長江武漢段全線禁采江砂,仍然糾集十多艘船只編隊作業(yè),晝伏夜出“水中淘金”,瘋狂作案6晚、非法采砂2萬余噸后被警方當場查獲。近日,經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3·9”特大非法采砂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礦罪分別被判處五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處罰金。
邊采邊賣 團伙作案
年春節(jié)過后,吳某在武穴老家找到發(fā)小姜某正,向他推薦了一樁“大生意”——到長江漢南鄧家口水域倒賣江砂。兩人一拍即合,姜某正還拉堂弟姜某紅入伙,三人約定按四四二比例分紅。
為掩人耳目,吳某通過電訊廣播對外發(fā)布販賣江砂廣告,很快便獲得了朱某、楊某、李某、胡某4人的購砂訂單。銷量不愁,三人立刻聯(lián)絡4艘采砂船、4艘吊機船組成“采砂編隊”,于同年3月3日深夜開赴目標水域,與前來接應的運砂船會合后,開始非法采砂作業(yè)。
采砂隊的闖入打破了江面上的寂靜。在姜某紅的現(xiàn)場調度下,作業(yè)船只連環(huán)排列,機械轟鳴作響,采砂、過駁、裝卸、結賬、轉運一條龍,江砂抽離江底,金錢落入腰包。“我們以每噸18元至20元的價格賣給收砂船,再付采砂船每噸8元至10元、吊機船每噸2.5元,全部現(xiàn)金交易?!睋?jù)吳某供述,為逃避打擊,他們都是深夜出動,直到3月9日凌晨被警方包圍。
經過3個小時艱難抓捕,姜某紅、秦某萍等6人落網,現(xiàn)場查扣收砂船2艘、采砂船3艘、吊機船4艘、江砂5000余噸。后歷時半年,組織者吳某、姜某正等10人相繼歸案。據(jù)悉,該案是盜采江砂入刑以來,武漢市破獲的一次性抓捕人數(shù)、查扣船舶數(shù)量最多的非法采砂案之一,被公安部列為長江大保護“六大典型案例”。
厘清證據(jù) 準確定性
2018年6月14日,警方以姜某紅等8人涉嫌非法采礦罪,朱某等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至江漢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公訴部負責人、員額檢察官陳冬承辦此案后,歷經兩度退查,終于將姜某正、吳某等5名主犯追訴到案。
在將這條非法采砂利益鏈上的每個人的作用地位梳理清楚后,承辦人更加確信該案不同以往?!耙郧安缮芭c銷售環(huán)節(jié)分離,采砂者涉嫌非法采礦罪,購砂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陳冬分析道,但本案屬于先有訂單再現(xiàn)采現(xiàn)賣的操作模式,吊機船在收砂船旁??亢?,采砂船在其附近水域采砂,滿載后運往吊機船旁由其過駁至收砂船。購砂老板明知所買江砂系非法采集予以收購,采砂、轉駁、結算在同一時間段進行。“雖然朱某、楊某等買主與采砂、過駁的船主們不認識不聯(lián)系,但他們通過與吳某事前勾連、姜某紅現(xiàn)場調度,在同一非法采砂現(xiàn)場各司其職、彼此接應,已然構成非法采礦的共同故意,所以在案人員皆應以非法采礦罪共犯論處?!?/p>
得到檢委會支持,將全案定性為非法采礦罪后,檢察官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確認每個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上。該案中,吳某等人非法采砂的漢南鄧家口水域經長江武漢航道處確認,為“航道內”,依水利部相關規(guī)定,屬于禁采區(qū),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開采江砂價值在5萬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責任。而現(xiàn)場抓捕時搜到的交易賬本,明確記錄了3月3日至案發(fā)時,每日各船的開采數(shù)、過駁數(shù)、收購數(shù)及對應價格,有此關鍵書證,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陳冬確認吳某、姜某正、姜某紅非法采砂數(shù)量為2萬余噸,按每噸41元的鑒定價格計算,金額為82萬余元;其他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砂金額則從10萬余元至50萬余元不等,均已達到起訴標準。但姜某、秦某、胡某三人的犯罪數(shù)額問題,讓承辦人一時犯了難。
“胡某是收砂人,案發(fā)時,姜某、秦某夫婦的兩條吊機船正在將陳某開采的約1700噸江砂與姜某發(fā)開采的800噸江砂往胡某的收砂船上過駁,800噸剛過駁完成,就被警方查獲。那么這已開采未過駁的1700噸江砂該如何認定?”經過深思熟慮,陳冬認為,“既然采砂、過駁、收砂均被視作非法采砂犯罪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那么應以實際開采成功的數(shù)額來認定他們的共同犯罪數(shù)額,即三人均為2500噸?!?/p>
同年12月1日,該院將吳某等16人起訴至法院。等待開庭期間,該院梳理辦理同類案件時遇到的“取證難”等問題,向水務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采砂船大多是噸位不足2000噸的小船,采一船賣一船,江砂一旦被銷贓便再難查獲;現(xiàn)場抓獲的,涉案金額可能達不到5萬元,只能行政處罰。基于此,該院建議行政執(zhí)法機關加強運用行政處罰權,對因非法采砂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進行電子建檔。今年元旦過后,武漢市水務局正式回函,積極回應了檢察建議。
當庭認罪 請求輕判
4月1日,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檢察機關當庭指控,16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長江主航道擅自采礦,其行為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辯護人圍繞“價格認定”“犯罪未遂”等問題,與檢察官展開激烈交鋒。陳冬結合最高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及本案相關證據(jù),有理有據(jù)地予以回應。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姜某正、姜某紅等16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三個月,各并處罰金2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繼續(xù)追繳吳某、姜某正、姜某紅違法所得18.79萬元,繼續(xù)追繳陳某、何某違法所得3.4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朱某、楊某龍、楊某安退出的贓款23.91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姜某發(fā)的無牌無證采砂船一艘、拆除的抽砂泵兩套予以沒收。
吳某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程序。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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