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混凝土工程堿集料反應技術管理規(guī)定(試行)
2007-08-29 00:00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預防混凝土工程堿集料反應,延長和保持混凝土工程的正常壽命,保 障工程安全、增進社會效益,依據(jù)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北京地區(qū)各類處于潮濕環(huán)境的結構混凝土工程和鋼筋混凝土構筑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混凝土工程設計、施工、建設開發(fā)、建材生產(chǎn)、混凝土預拌工廠(站)、混凝土制品生產(chǎn)以及工程建設監(jiān)理、建筑與建材質量監(jiān)督、檢測等單位均 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混凝土堿集料反映:是指混凝土中的堿和環(huán)境中可能滲入的堿與混凝土集料(砂石)中的堿活性礦物成分,在混凝土固化后緩慢發(fā)生化學反應,產(chǎn)生膠凝物質因吸收水份后發(fā)生膨脹,最終導致混凝土從內向外延伸開裂和損毀的現(xiàn)象。
第五條 混凝土堿含量:混凝土堿含量是指來自水泥、化學外加劑和礦粉摻合料中游離鉀、鈉離子量之和。以當量Na2O計、單位kg/m3(當量Na20%=Na20%十0.658K20%)。
即:混凝土堿含量=水泥帶入堿量(等當量Na20百分含量×單方水泥用量)十外加劑帶入堿量十摻合料中有效堿含量。
第六條 混凝土化學外加劑:是指GB8075所列各種化學品,用于混凝土性能的改善,其用量一般小于5%。 (以水泥用量為l00%計)
第七條 混凝土礦粉摻合料:是指在混凝土攪拌過程中滲入混凝土的粉狀活性混合材料。常用的礦粉摻合料有:粉煤灰、高爐礦渣粉、電爐硅灰、沸石粉等,一般用量大于5%并取代相應量水泥。
礦粉摻合料的有效堿含量:是指礦粉中能夠溶于水的游離鉀、鈉離子。
第八條 游離鉀、鈉離子:是指混凝土漿液中以離子狀態(tài)存在的溶于水的鉀和鈉。游離鉀鈉將導致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發(fā)生。 (通常鉀鈉含量用火焰光度計測定)
第九條 堿活性集料:是指拌制混凝土的砂、石集料中含有能與游離鉀、鈉發(fā)生化學反應、其反應生成物吸水膨脹的巖石或礦物。
堿活性集料按砂漿棒長度膨脹法試驗(砂漿棒養(yǎng)護齡期180天或16天)按膨脹量的大小分為四種: A種:非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小于或等于O.02%;
B種:低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大于0.02%,小于或等于0.06%;
C種: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大于0.06%,小于或等于0.10%;
D種:高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大于0.10%。
第十條 引用標準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JGJ52-9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測方法》JGJ53-92
《水工混凝土試驗規(guī)程》SDl05
《混凝土堿含量限制標準》CECS5:93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GB8074-87
《外加劑分類命名標準》0B8076-87
《水泥化學分析標準》GB/T176-19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
《砂漿棒檢測法》ASTMCl260(94)
《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與砂漿中應用技術規(guī)程》JGJ/T-97
工程管理
第十一條 結構混凝土工程按所處環(huán)境分為三類進行管理;
1、I類工程:干燥環(huán)境,不直接接觸水,空氣相對濕度長期低于80%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如居室、辦公室、非潮濕條件下生產(chǎn)的工業(yè)廠房、倉庫等建筑。
2、II類工程:潮濕環(huán)境,直接與水接觸的混凝土工程:干濕交替環(huán)境;潮濕土壤。如水處理工程、水壩、水池、橋墩、護坡;混凝土橋梁、公路路面、飛機跑道、鐵道軌枕;地鐵工程、隧道、地下構筑物、建筑物地下室或基礎工程等。
3、III類工程:外部有供堿環(huán)境,并處于潮濕環(huán)境。如處于高含鹽堿地區(qū)的混凝土工程、接觸化冰雪鹽堿的城市混凝土道路、橋梁、下水道工程,以及處于鹽堿化學工業(yè)污染范圍內的工程。
第十二條 I類工程可不采取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措施,但結構混凝土外露部分需采取有效防水措施,如:采用防水涂料、面磚等,防止雨水滲進混凝土結構。
第十三條 II類工程均應采取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措施:要首先對混凝土的堿含量做出評估。
1·使用A種非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堿量不受限制。
2·使用B種低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堿量不超過5kg/m3。 3·使用C種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堿量不超過3kg/m3。
4·D種高堿活性集料嚴禁用于II、III類工程。
5·特別重要結構工程或特殊結構工程,應按有關混凝土堿集料試驗數(shù)據(jù)配制混凝土。
第十四條 配制II類工程用混凝土應當首先考慮使用B種低堿活性集料以及優(yōu)選低堿水泥(堿含當量0.6%以下)、摻加礦粉摻合科及低堿、無堿外加劑。
第十五條 用C種活性集料配制II類工程用混凝土,當混凝土含堿量超過第十三條第三款限額,可采取下述措施,但應做好混凝土試配,同時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要求。
1·用含堿量不大于1.5%的I或II級粉煤灰取代25%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4kg/m3。
2·用含堿量不大于1.0%、比表面積4000cm2/g以上的高爐礦渣粉取代4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4kg/m3。
3·用硅灰取代1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4kg/m2。
4·用沸石粉取代3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此4kg/m3。
5·使用比表面積5000cm2/g以上的超紉礦粉摻合料時,可通過檢測單位試驗確定抑制堿集料反應的最小摻量。
6·當沒有合適的礦粉摻合料時,可以采取用硫鋁酸鹽水泥或鐵鋁酸鹽水泥配制混凝土。
第十六條 III類工程除采取II類工程的措施外要防止環(huán)境中鹽堿滲入混凝土,應考慮采取混凝土隔離層的措施(如設防水層等),否則須使用A種非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業(yè)主)在北京地區(qū)投資建設工程,必須重視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對混凝土工程的損害,以避免工程結構受堿集料反應病害過早的損壞,影響結構物安全,達不到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時,必須在設計圖和設計說明中注明需要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工程部位和須采取的預防措施,并增加相應的工程概算。設計單位應承擔所設計的工程20年內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設計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承接H類、I正類混凝土工程時要承擔研施工的工程20年內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施工責任,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據(jù)工程設計要求,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要有具體的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技術措施;
2·做好混凝土配比設計,配制混凝土時,嚴格選用水泥、砂石、外加劑、礦粉摻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
3·做好混凝土用材料的現(xiàn)場復試檢測工作。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承擔所監(jiān)理的工程20年內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監(jiān)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II、III類工程結構驗收時,應將設計、施工、材料、監(jiān)理各單位所簽訂的技術責任合同、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技術措施、混凝土所用各項材料的檢測報告和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及混凝土堿含量評估等一并作為驗收工程時的必備的檔案,檢查無誤簽字留存。凡未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的工程,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不得進行工程質量核定。
第四章材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用于II、III類工程結構用水泥、砂石、外加劑、摻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必須具有由市技術監(jiān)督局核定的法定檢測單位出具的(堿含量和集料活性)檢測報告,無檢測報告的混凝土材料禁止在此類工程上應用。
第二十三條 進入北京市場的水泥、外加劑及礦物摻合料,根據(jù)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提供產(chǎn)品有關技術指標及堿含量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混凝土預拌工廠(站)、混凝土制品生產(chǎn)廠在接受配制有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或制品時,應嚴格按照委托單位提出的配制要求配制混凝土。在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混凝土構配件出廠時,應向用戶送出正式檢測報告,包括所用砂石產(chǎn)地及堿活性等級和混凝土堿含量的評估結果。對所提供的混凝土和預制構配件要承擔20年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相應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北京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其它北京市地方制定的有關技術法規(guī)如與本規(guī)定有不符時,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預防混凝土工程堿集料反應,延長和保持混凝土工程的正常壽命,保 障工程安全、增進社會效益,依據(jù)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北京地區(qū)各類處于潮濕環(huán)境的結構混凝土工程和鋼筋混凝土構筑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混凝土工程設計、施工、建設開發(fā)、建材生產(chǎn)、混凝土預拌工廠(站)、混凝土制品生產(chǎn)以及工程建設監(jiān)理、建筑與建材質量監(jiān)督、檢測等單位均 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混凝土堿集料反映:是指混凝土中的堿和環(huán)境中可能滲入的堿與混凝土集料(砂石)中的堿活性礦物成分,在混凝土固化后緩慢發(fā)生化學反應,產(chǎn)生膠凝物質因吸收水份后發(fā)生膨脹,最終導致混凝土從內向外延伸開裂和損毀的現(xiàn)象。
第五條 混凝土堿含量:混凝土堿含量是指來自水泥、化學外加劑和礦粉摻合料中游離鉀、鈉離子量之和。以當量Na2O計、單位kg/m3(當量Na20%=Na20%十0.658K20%)。
即:混凝土堿含量=水泥帶入堿量(等當量Na20百分含量×單方水泥用量)十外加劑帶入堿量十摻合料中有效堿含量。
第六條 混凝土化學外加劑:是指GB8075所列各種化學品,用于混凝土性能的改善,其用量一般小于5%。 (以水泥用量為l00%計)
第七條 混凝土礦粉摻合料:是指在混凝土攪拌過程中滲入混凝土的粉狀活性混合材料。常用的礦粉摻合料有:粉煤灰、高爐礦渣粉、電爐硅灰、沸石粉等,一般用量大于5%并取代相應量水泥。
礦粉摻合料的有效堿含量:是指礦粉中能夠溶于水的游離鉀、鈉離子。
第八條 游離鉀、鈉離子:是指混凝土漿液中以離子狀態(tài)存在的溶于水的鉀和鈉。游離鉀鈉將導致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發(fā)生。 (通常鉀鈉含量用火焰光度計測定)
第九條 堿活性集料:是指拌制混凝土的砂、石集料中含有能與游離鉀、鈉發(fā)生化學反應、其反應生成物吸水膨脹的巖石或礦物。
堿活性集料按砂漿棒長度膨脹法試驗(砂漿棒養(yǎng)護齡期180天或16天)按膨脹量的大小分為四種: A種:非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小于或等于O.02%;
B種:低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大于0.02%,小于或等于0.06%;
C種: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大于0.06%,小于或等于0.10%;
D種:高堿活性集料,膨脹量大于0.10%。
第十條 引用標準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JGJ52-9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測方法》JGJ53-92
《水工混凝土試驗規(guī)程》SDl05
《混凝土堿含量限制標準》CECS5:93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GB8074-87
《外加劑分類命名標準》0B8076-87
《水泥化學分析標準》GB/T176-19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
《砂漿棒檢測法》ASTMCl260(94)
《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與砂漿中應用技術規(guī)程》JGJ/T-97
工程管理
第十一條 結構混凝土工程按所處環(huán)境分為三類進行管理;
1、I類工程:干燥環(huán)境,不直接接觸水,空氣相對濕度長期低于80%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如居室、辦公室、非潮濕條件下生產(chǎn)的工業(yè)廠房、倉庫等建筑。
2、II類工程:潮濕環(huán)境,直接與水接觸的混凝土工程:干濕交替環(huán)境;潮濕土壤。如水處理工程、水壩、水池、橋墩、護坡;混凝土橋梁、公路路面、飛機跑道、鐵道軌枕;地鐵工程、隧道、地下構筑物、建筑物地下室或基礎工程等。
3、III類工程:外部有供堿環(huán)境,并處于潮濕環(huán)境。如處于高含鹽堿地區(qū)的混凝土工程、接觸化冰雪鹽堿的城市混凝土道路、橋梁、下水道工程,以及處于鹽堿化學工業(yè)污染范圍內的工程。
第十二條 I類工程可不采取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措施,但結構混凝土外露部分需采取有效防水措施,如:采用防水涂料、面磚等,防止雨水滲進混凝土結構。
第十三條 II類工程均應采取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措施:要首先對混凝土的堿含量做出評估。
1·使用A種非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堿量不受限制。
2·使用B種低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堿量不超過5kg/m3。 3·使用C種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堿量不超過3kg/m3。
4·D種高堿活性集料嚴禁用于II、III類工程。
5·特別重要結構工程或特殊結構工程,應按有關混凝土堿集料試驗數(shù)據(jù)配制混凝土。
第十四條 配制II類工程用混凝土應當首先考慮使用B種低堿活性集料以及優(yōu)選低堿水泥(堿含當量0.6%以下)、摻加礦粉摻合科及低堿、無堿外加劑。
第十五條 用C種活性集料配制II類工程用混凝土,當混凝土含堿量超過第十三條第三款限額,可采取下述措施,但應做好混凝土試配,同時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要求。
1·用含堿量不大于1.5%的I或II級粉煤灰取代25%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4kg/m3。
2·用含堿量不大于1.0%、比表面積4000cm2/g以上的高爐礦渣粉取代4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4kg/m3。
3·用硅灰取代1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4kg/m2。
4·用沸石粉取代3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堿含量低于此4kg/m3。
5·使用比表面積5000cm2/g以上的超紉礦粉摻合料時,可通過檢測單位試驗確定抑制堿集料反應的最小摻量。
6·當沒有合適的礦粉摻合料時,可以采取用硫鋁酸鹽水泥或鐵鋁酸鹽水泥配制混凝土。
第十六條 III類工程除采取II類工程的措施外要防止環(huán)境中鹽堿滲入混凝土,應考慮采取混凝土隔離層的措施(如設防水層等),否則須使用A種非堿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業(yè)主)在北京地區(qū)投資建設工程,必須重視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對混凝土工程的損害,以避免工程結構受堿集料反應病害過早的損壞,影響結構物安全,達不到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時,必須在設計圖和設計說明中注明需要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工程部位和須采取的預防措施,并增加相應的工程概算。設計單位應承擔所設計的工程20年內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設計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承接H類、I正類混凝土工程時要承擔研施工的工程20年內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施工責任,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據(jù)工程設計要求,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要有具體的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技術措施;
2·做好混凝土配比設計,配制混凝土時,嚴格選用水泥、砂石、外加劑、礦粉摻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
3·做好混凝土用材料的現(xiàn)場復試檢測工作。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承擔所監(jiān)理的工程20年內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監(jiān)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II、III類工程結構驗收時,應將設計、施工、材料、監(jiān)理各單位所簽訂的技術責任合同、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的技術措施、混凝土所用各項材料的檢測報告和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及混凝土堿含量評估等一并作為驗收工程時的必備的檔案,檢查無誤簽字留存。凡未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的工程,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不得進行工程質量核定。
第四章材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用于II、III類工程結構用水泥、砂石、外加劑、摻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必須具有由市技術監(jiān)督局核定的法定檢測單位出具的(堿含量和集料活性)檢測報告,無檢測報告的混凝土材料禁止在此類工程上應用。
第二十三條 進入北京市場的水泥、外加劑及礦物摻合料,根據(jù)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提供產(chǎn)品有關技術指標及堿含量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混凝土預拌工廠(站)、混凝土制品生產(chǎn)廠在接受配制有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或制品時,應嚴格按照委托單位提出的配制要求配制混凝土。在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混凝土構配件出廠時,應向用戶送出正式檢測報告,包括所用砂石產(chǎn)地及堿活性等級和混凝土堿含量的評估結果。對所提供的混凝土和預制構配件要承擔20年不發(fā)生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損害的相應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北京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其它北京市地方制定的有關技術法規(guī)如與本規(guī)定有不符時,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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