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關于子公司海峽水泥涉及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802 證券簡稱:福建水泥 編號:臨2016-051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海峽水泥涉及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本公司擁有 55.99%權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峽水泥”)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額: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工程欠款1,115,694.5元及該款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原告代墊款10,904,820 元及利息(暫計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為7,476,208元)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披露了《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原告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與二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海峽水泥、福建省德化縣陽春礦業(yè)有限公司(海峽水泥另一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子公司海峽水泥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民事判決書》[(2015)泉民初字第1350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審理判決情況
本案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另一被告陽春礦業(yè)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泉州市中院及福建省高院分別裁定駁回和維持原判。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二被告立即共同連帶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115,694.5元及該款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二被告立即共同連帶支付尚欠原告工程代墊款10,904,820 元,并支付原告代墊款的利息(至2015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為3,332,377 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暫計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為4,143,831.6 元)。3、原告有權對拍賣桶釣嶺尾礦庫的所得價款,在二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及代墊款范圍內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16年4月26日和2016年10月12日二次開庭審理,已審理終結,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判決如下:
1、被告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縣陽春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代墊款10,904,820元及利息(被告尚欠利息應扣除多支付的799,623.65元);
(本公司補充說明:按判決書,上述利息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執(zhí)行。)
2、原告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代墊款10,904,820元范圍內就桶釣嶺尾礦庫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3、駁回原告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8,780元,由原告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800元,被告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縣陽春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23,980元。
二、當事人對結果的意見
本公司尚不知原告及另一被告對上述判決結果的具體意見。子公司海峽水泥擬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公司將視案件上訴進展情況繼續(x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的影響
2015 年度,子公司海峽水泥已對該項訴訟計提預計負債 1,100萬元。
四、備查文件目錄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泉民初字第1350號]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2月12日
編輯:虞凱飛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