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水泥原總經(jīng)理受賄176萬 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4個月
5月17日,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公布尚達平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同力水泥原總經(jīng)理尚達平利用職務之便,共計收受賄賂逾176萬元,一審被法院判處40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此前,2016年7月,同力水泥發(fā)布公告稱解除尚達平董事兼總經(jīng)理職務。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尚達平,男,1962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縣,漢族,碩士研究生,原河南省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住鄭州市鄭東新區(qū)。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長興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
一、2005年至2011年間,時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河南省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被告人尚達平,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魯某承接鄭西高鐵張茅隧道項目、鄭西高鐵中鐵七局項目的水泥運輸業(yè)務。為表示感謝,魯某先后送給被告人尚達平現(xiàn)金15萬元。在被告人尚達平讓其幫忙賣售鶴壁市未來鳳凰城小區(qū)房產(chǎn)時多給被告人尚達平人民幣5萬元,并在借用該筆錢期間支付被告人尚達平利息人民幣45883.13元。2010年魯某將一輛豫F×××××號二手途勝SUV汽車借給被告人尚達平無償使用,至今未予歸還。經(jīng)鑒定,涉案的豫F×××××號途勝SUV汽車價值人民幣10萬元。
二、2006年,時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被告人尚達平,利用職務便利,將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散裝罐火車無償交由李某1使用。李某1于2008年將該車歸還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車輛歸還后,被告人尚達平收受李某1賄賂款30萬元。
三、2006年,時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被告人尚達平介紹李某2為其公司代理中標鄭西高鐵水泥供應項目,期間被告人尚達平利用職務便利,將代理費由每噸5元提高至7元,并與李某2商定項目結(jié)束后收取賄賂款。2010年12月得知李某2退休后,被告人尚達平到西安收取李某2人民幣30萬元賄賂款。
四、2006年,時任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被告人尚達平,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張某1承接到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的宛平、南鄧等高速水泥供應項目的水泥運輸業(yè)務及鄭西高鐵中鐵七局項目的部分水泥運輸業(yè)務,后于2006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尚達平分多次收受張某1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3萬元,并于2007年讓張某1為其購買的綠地老街四期房產(chǎn)繳納人民幣20萬元房款。
五、2012年,時任河南省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被告人尚達平,在負責“同力水泥”申請中國馳名商標工作期間,在得到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張某2承諾事成后給其15%-20%的介紹費后,利用職務便利,介紹并幫助張某2成功取得該項業(yè)務。2016年5月應被告人尚達平的要求,張某2將人民幣187406.8元兌換成2萬英鎊送與被告人尚達平。
法院認為,被告人尚達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應予懲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尚達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尚達平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63289.9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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