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管網排澇提升工程(連坂片區(qū))第4標段(施工)-變更公告
招標單位 | 福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 地區(qū) | 福建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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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4-07-02 | 項目編號 | E3501000102802141005 |
投標截止時間 | 開標時間 | ||
項目分類 | 招標 | 行業(yè)分類 | 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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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管網排澇提升工程(連坂片區(qū))第4標段(施工)答疑紀要
各投標人:
關于福州市政管網排澇提升工程(連坂片區(qū))第4標段(施工)(招標編號:E3501000102802141005),招標人(招標代理單位)發(fā)布答疑紀要如下:
1、項目技術負責人社保為分公司繳納是否滿足要求?請不要回答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請代理明確回復可以還是不可以。謝謝
答:項目技術負責人社保為分公司繳納滿足要求。
2、專用合同條款3.1(10)10)①“承包方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和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不合理,應刪除。承包方僅獲得招標文件中已提供的具體資料。
答:刪除招標文件第4章第3節(jié)專用合同條款3.1(10)10)①“承包方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和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3、專用合同條款3.1(10)10)②“通過簽署合同,承包方接受對預見到的為順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難和費用的全部職責”不合理,應刪除?!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規(guī)定建設工程發(fā)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答:專用合同條款3.1(10)10)②修改為:通過簽署合同,承包方接受對可預見到的為順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難和費用的全部職責。
4、專用合同條款3.1(10)11)“除另有明確約定允許調整價格外,合同價格對任何已預見到的、未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都不應考慮予以調整”不合理,應刪除?!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規(guī)定建設工程發(fā)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答:專用合同條款3.1(10)11)修改為:除另有明確約定允許調整價格外,合同價格對任何已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都不應考慮予以調整。
5、專用合同條款3.1(10)33)“承包人須在施工前須對現有的水、電、氣等的管線進行摸底,施工期間如出現有損壞,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和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不合理,非承包人原因的損壞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答:招標文件第4章第3節(jié)專用合同條款3.1(10)33)修改為:承包人須在施工前須對現有的水、電、氣等的管線進行摸底,施工期間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現有損壞,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和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專用合同條款7.5.1(7)“因政府拆遷征地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發(fā)包人允許工期順延,因工期延誤導致人工費、鋼筋、水泥費、施工機械設備使用費及其他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價格上漲或下降的,均按 11.1 條款約定予以調整,此外不予補償其他費用。承包人在投標時應充分考慮該風險。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設計變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額外增加的工作量,以發(fā)包人的書面簽署為準。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應書面簽署延長相應的工期,承包人不得再據此提出經濟上的索賠 ”不合理。政府拆遷征地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除上述調整外,其余損失也應據實補償!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除工期延長外,還應給予承包人相應的經濟補償。
答: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
7、專用合同條款7.6“若政策性調整或項目發(fā)生重大變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項目取消、停建、緩建、規(guī)模縮小時,承包人只對已發(fā)生的工程量負責,根據已發(fā)生的工程量與發(fā)包人辦理結算,不承擔其它違約責任,發(fā)包人也不另外承擔 違約責任。在可以施工情況下,承包人應及時進場施工,發(fā)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不合理,應刪除。上述情況發(fā)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應給予承包人相應的工期及經濟補償!
答: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
8、專用合同條款10.7.2 中約定的暫估價應與進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答: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
9、專用合同條款12.4.1中約定的現場簽證、材料調差價款應與進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答: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
10、專用合同條款12.4.1“因本項目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每一批工程款均依賴于相應項目專項的支付,不論何種原因當專項資金不能按期向發(fā)包人撥付當期工程款時,承包人不能依據本合同中的付款時間向發(fā)包人索要相應工程款”不合理,應刪除。
答: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
注:本《答疑紀要》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招標文件、答疑紀要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fā)出的文件為準。
招標人:福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省閩咨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