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一標段: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中和路-紅星路)、二標段: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紅星路-南官河)(重發(fā)公告第1次)
招標單位 | 江蘇省興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 地區(qū) | 江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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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4-07-19 | 項目編號 | B3212811886000036 |
投標截止時間 | 2024-07-30 | 開標時間 | |
項目分類 | 招標 | 行業(yè)分類 | 市政,水利,房建 |
相關產品 |
第一章 招標公告 | |||||||||||||||||||||||||
項目編號:B3212811886000036 | |||||||||||||||||||||||||
1.招標條件 | |||||||||||||||||||||||||
本招標項目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已經由興化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關于同意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興發(fā)改審發(fā)[2023]62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江蘇省興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招標代理為江蘇立信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財政。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二標段: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紅星路-南官河)、一標段:學校濱河道路建設工程(中和路-紅星路)進行公開招標。 | |||||||||||||||||||||||||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 |||||||||||||||||||||||||
2.1項目地點:位于中和路-紅星路-南官河 2.2工程規(guī)模:總長約1200米,紅線寬約16米,項目總投資額約2575.4萬元。 2.3工期要求:300,300日歷天 2.4招標范圍及標段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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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合同價的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如未發(fā)現存在明顯的工程質量問題,付至審定價的80%;余款待缺陷責任期滿后按審定價一次性付清。(此工程所涉及款項皆不計取利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 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蘇建建管【2020】77 號文件的規(guī)定,農民工工資付款方式:每次支付工程款都包含招標人已支付的農民工工資,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本工程人工費由招標人按月撥付至中標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每月10日前中標人須將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費報招標人審核,每次支付工程款中所包含農民工工資不足以支付已完工程的人工費時,招標人在當月的月底前付清上個月的人工費,且最終支付的人工費總額不得超過合同范圍內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費總額,同時已撥付的人工費用在應付工程款中扣減。(本工程所涉及款項皆不計取利息)。 | |||||||||||||||||||||||||
3.投標人資格要求 | |||||||||||||||||||||||||
3.1投標人資質條件: (1)具備[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級](含)以上及以上資質; (2)具備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2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資格: (1)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系已在投標人單位注冊并具備[注冊二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執(zhí)業(yè)資格; 3.3 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的其他要求: (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 (2)項目負責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3)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zhí)業(yè),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交納社會保險; ②將本人執(zhí)(職)業(yè)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 ③在其他企業(yè)擔任法定代表人。 (4)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xù),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fā)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guī)模在項目負責人執(zhí)業(yè)范圍之內。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職務。此項評審方式為承諾制,如查實投標人在《誠信投標承諾書》中虛假承諾,按弄虛作假處理。 (5)其他 ①□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企業(yè)和擬派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②□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企業(yè)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③□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企業(yè)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④□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或者擬派項目負責人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名單如下: ; ⑤□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企業(yè)沒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存在違約情形的。 (6)? 投標人為擬派項目負責人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時間要求: 2024年 4月- 2024 年6 月,其他要求:應載明繳費單位名稱、姓名、繳費時間,并蓋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不能提供養(yǎng)老保險繳納證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軍事管理、事業(yè)單位等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退休人員(不超過65歲)提供退休證明。 3.4 業(yè)績要求 是否有此類要求:□是 ?否 (1)□投標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止。以竣工驗收佐證資料中載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2)□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止。以竣工驗收佐證資料中載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注:①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類似工程不是投標人承擔的工程,不予認可; ②有項目負責人變更情形的: □不予認可; □以下情形予以認可(房屋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變更項目負責人的),個人業(yè)績由變更后的人員所有; ③未以項目負責人身份承擔的類似工程,不予認可。 3.5信譽要求:投標截止時,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的曝光臺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間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官網的曝光臺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間的(曝光僅限以下行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為,有相關部門正式公文證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滿的除外。 3.6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guī)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項評審方式為承諾制,如查實投標人在《誠信投標承諾書》中虛假承諾,按弄虛作假處理。 3.7本次招標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的規(guī)定。 3.8其他要求 (1)擬選派項目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如經查實投標人擬選派項目負責人違反招標文件在建工程有關規(guī)定,將按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限制投標人參加我市招投標活動 3—6個月,同時限制項目負責人參加我市招投標活動 1 年,并報有關主管部門扣減企業(yè)誠信分。 (2)投標保證金不需要繳納。 (3)信用要求:①根據蘇信用辦[2018]23 號文規(guī)定,經查詢,未列為聯合懲戒對象的,未被限制投標的。②未被興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停止投標資格的。 (4)動態(tài)監(jiān)管資質需合格(按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6 條款執(zhí)行)。 (5)投標人應自行在泰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下載本工程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招標答疑、圖紙等資料,下載時間在招標公告發(fā)布的同時開始,請各投標人自行關注,否則,引起的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6)本項目由興化市住建局履行招投標活動監(jiān)督管理職能,監(jiān)督電話:052380518903。 (7)本項目共分為兩個標段,開標評標按照二標段、一標段的順序進行,投標單位可以同時報名參加兩標段投標,但不可兼中;即若投標單位在首先開標的標段中被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其不再參與后續(xù)標段的評標。 | |||||||||||||||||||||||||
4.招標文件獲取 | |||||||||||||||||||||||||
4.1招標文件獲取時間為:2024年07月19日18時00分至2024年07月24日18時00分 4.2招標文件獲取方式:投標人使用“手機版CA(標證通)”、“江蘇CA數字證書”登錄“電子交易平臺”獲取; 本招標公告及文件中“電子交易平臺”是指:泰州市建設工程電子交易平臺7.0; | |||||||||||||||||||||||||
5.投標截止時間 | |||||||||||||||||||||||||
5.1投標截止時間為:2024年07月30日09時30分 | |||||||||||||||||||||||||
6.評標方法 | |||||||||||||||||||||||||
6.1是否評定分離:否; 6.2本次招標采用 合理低價法,具體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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