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霞浦海上風電場B區(qū)項目EPC總承包工程 答疑紀要(五)
招標單位 | 霞浦閩東海上風電有限公司 | 地區(qū) | 福建寧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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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4-08-05 | 項目編號 | |
投標截止時間 | 開標時間 | ||
項目分類 | 招標 | 行業(yè)分類 | 房建,民航/水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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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霞浦海上風電場B區(qū)項目EPC總承包工程
答疑紀要(五)
質疑1:在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2.2.4(1)中“財務狀況”2021~2023年財務狀況: 1.三年平均負債率評分:平均負債率85%以上的不得分,負債率大于75%小于等于85%得1分,負債率大于65%小于等于75%得3分,負債率小于等于65%得5分。聯(lián)合體投標的賦分分別為聯(lián)合體牽頭方2分、施工單位1分、風機設備制造商2分,各單位按以下規(guī)則計算得分:負債率85%以上的不得分,負債率大于75%小于等于85%得20%所賦分數(shù),負債率大于65%小于等于75%得60%所賦分數(shù),負債率小于等于65%得100%所賦分數(shù)。
招標文件上述加分項設置不合理。此項違反了國家發(fā)改委2024年4月2日發(fā)布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則》2024年第16號令第七條第四款“根據(jù)經營主體的規(guī)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guī)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建議將負債率調整為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等財務指標。
澄清:根據(jù)《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則》第三條明確審查主體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查內容為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章、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并非招標人及所編制的招標文件;
第五條明確指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等;
第七條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qū)、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不得在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中設置“根據(jù)經營主體的規(guī)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guī)模等設置差異性得分”。以上審查主體均指政策制定機關而非招標人。
質疑2:在招標文件第一章招標公告3.1.2.1勘察設計能力要求(2) 業(yè)績要求:自本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不含發(fā)布招標公告當日)起前對自本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不含發(fā)布招標公告當日)起前5年內應具有至少1項國內在建或已完建的海上風電項目“設計、施工、設備采購”或“設計、施工”或“設計、設備采購 ”總承包業(yè)績【須提供合同文件,作為聯(lián)合體成員的業(yè)績計算在內,在建業(yè)績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已完建業(yè)績以全容量并網證明或完工證明或竣工移交證明時間為準(有多個時間的,以最后的時間為準)】。3.1.2.2風電場內基礎施工、風機安裝能力需滿足以下要求:(2)業(yè)績要求:自本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不含發(fā)布招標公告當日)起前5年內內具有以下至少1項:已完建的總裝機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風機吊裝及海上風機基礎施工業(yè)績;②具有1項已完建的國內總裝機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風機基礎施工和1項已完建的總裝機容量不低于200MW的海上風機吊裝的業(yè) 績【須提供合同文件以及全容量并網證明或完工證明或竣工移交證明 材料,業(yè)績時間以全容量并網證明或完工證明或竣工移交證明時間為準(有多個時間的,以最后的時間為準)】。 3.1.2.3風機制造能力需滿足以下要求(2)業(yè)績要求:自本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不含發(fā)布招 標公告當日)起前5年內,投標的風機制造商在國內已并網單機容量 8MW及以上抗臺風(IEC IC類(或S級))海上風電機組的累計并網業(yè) 績容量不少于200MW(須提供合同以及并網證明或業(yè)主提供投運證明等相關業(yè)績證明材料,以證明時間為準)。
招標文件上述三家單位業(yè)績要求設置不合理。本項目為工程總承包,對風電場內基礎施工、風機安裝單位、風機制造單位均要求不少于200MW的海上風機基礎施工、風機吊裝及風機機組投運業(yè)績;對勘察設計單位即聯(lián)合體牽頭人業(yè)績標準要求偏低,與牽頭方履約責任不匹配,招標文件中將其作為聯(lián)合體成員方的業(yè)績計算在內,且對業(yè)績規(guī)模未作要求。此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本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招標,建議修改為勘察設計單位前5年內應具有至少1項國內在建或已完建的總裝機容量不低于200MW海上風電項目“設計、施工、設備采購 ”或“設計、施工”或“設計、設備采購”總承包業(yè)績【須提供合同文件,以聯(lián)合體方式承擔的工程總承包業(yè)績,僅作為聯(lián)合體牽頭人的工程總承包業(yè)績可計算在內。在建業(yè)績以合同 簽訂時間為準,已完建業(yè)績以全容量并網證明或完工證明或竣工移交證明時間為準(有多個時間的,以最后的時間為準)】
答:以招標文件為準。
質疑3.在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2.2.4(1)中“管理人員”①項目總負責人(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且具有至少1個海上風電場工程“設計、施工、設 備采購 ”或“設計、施工”或“設計、設備采購”總承包項目副經理 及以上(或副設總及以上)任職經歷或海上風電項目勘察設計項目設總任職經歷得3分,每增加一個上述任職經歷的增加3分,最高得9分;在此基礎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及(或)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的增加3分(聯(lián)合體投 標的由聯(lián)合體牽頭方派任項目總負責人)。
招標文件上述加分項設置不合理。①本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招標,項目總負責人由投標人聯(lián)合體牽頭單位派任,而招標文件僅要求項目總負責人業(yè)績承擔“海上風電項目勘察設計項目設總”即可,與招標內容不相適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②項目總負責人要求的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及(或)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書,與本項目明顯無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款“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第六條第四款“(四)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qū)或者特定行業(yè)組織頒發(fā)的相關證書”。
建議要求投標人或項目總負責人具備海上風電工程總承包完工業(yè)績,刪除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及(或)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等差異性得分項。
澄清:①以招標文件為準;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管理辦法》,須具備上述證書;若投標人投標時無法提供,須承諾在中標后項目總負責人應取得上述證書之一,也視為具備上述證書條件。
質疑4:在招標文件第一章招標公告3.1.2.2風電場內基礎施工、風機安裝能力需滿足以下要求:(1)資質條件:1)具有以下資質之一即可:①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②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
招標文件上述資質條件設置不合理。按行業(yè)特點,僅設置施工專用資質為港航或海岸施工相關資質不夠合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款“(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苯ㄗh增加投標人(聯(lián)合體為施工方)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為準入條件。
澄清: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規(guī)定,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yè)承包可承擔的施工范圍均包含海上風電施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可承擔的施工范圍沒有包含海上風電。
其余按招標文件要求。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fā)出的文件為準。本答疑紀要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霞浦閩東海上風電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單位:福建省招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日期: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