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招標單位 | 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 地區(qū) | 廣東清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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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4-10-22 | 項目編號 | 2202-441823-04-01-716542 |
投標截止時間 | 2024-11-11 | 開標時間 | 2024-11-11 |
項目分類 | 招標 | 行業(yè)分類 | 水利,房建,市政 |
相關產品 |
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
招標文件
招標人: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招標代理機構:清遠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編制人: 林杰 簽名:
復核人: 陳燕秋 簽名:
編制日期:2024年10月
目 錄
第一章、招標公告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第三章、評標辦法(合理低價法)
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單(另冊)
第六章、圖紙(另冊)
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標公告
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擬建的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經陽發(fā)改行審【2023】26號、陽發(fā)改行審【2024】33號文件批準建設。資金來源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及陽山縣財政統(tǒng)籌解決。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決定對該項目施工進行公開招標,選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稱: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
項目代碼:2202-441823-04-01-716542
二、招標單位: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聯(lián)系人:雷先生 聯(lián)系電話:0763-7806511
地址:陽山縣陽城鎮(zhèn)行政小區(qū)陽山縣水利局辦公大樓四樓
招標代理機構:清遠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聯(lián)系人:林先生 聯(lián)系電話:0763-3661505
聯(lián)系地址:清遠市清城區(qū)洲心瀝頭管理區(qū)何屋二村47號2層(住改商)
招標監(jiān)督機構:陽山縣水利局
投訴電話:0763-7802428
三、建設地址:清遠市陽山縣陽城鎮(zhèn)。
四、項目概況:設計規(guī)模按遠期應急最高日用水量取值,為3萬m3/d,可滿足陽山縣城應急狀態(tài)下城鎮(zhèn)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1.城北水庫至陽城水廠新建DN800輸水主管1.368km;陽城水廠至陽山縣連江大橋城北橋頭處接駁點新建DN600配水主管0.974km;2.重建陽城水廠,包括新建一體化凈水設備(凈水量3萬m3/d)、清水池(容積為 4000m3)、綜合樓、圍墻及大門等附屬建筑物、場地硬化、護坡等。
五、標段劃分及各標段招標內容、規(guī)模和招標控制價:
1、本工程劃分為 1個標段。
2、本標段招標內容、規(guī)模和招標控制價:
2.1、招標內容:工程量清單及圖紙包括的所有內容。
2.2、建設規(guī)模及內容:設計規(guī)模按遠期應急最高日用水量取值,為3萬m3/d,可滿足陽山縣城應急狀態(tài)下城鎮(zhèn)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1.城北水庫至陽城水廠新建DN800輸水主管1.368km;陽城水廠至陽山縣連江大橋城北橋頭處接駁點新建DN600配水主管0.974km;2.重建陽城水廠,包括新建一體化凈水設備(凈水量3萬m3/d)、清水池(容積為 4000m3)、綜合樓、圍墻及大門等附屬建筑物、場地硬化、護坡等。
2.3、招標控制價:12493084.08元;其中建筑工程費:11037673.08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43720.95元,施工臨時工程費:816781.28元(其中包含安全生產措施費:341427.38元和其他臨時工程費:175835.10元),基本預備費:594908.77元。
注:①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為固定價格,報價不作下浮。
②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1-投標報價下浮率)+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
六、資金來源: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及縣財政統(tǒng)籌解決。
七、發(fā)布招標公告、報名、投標人提問時間、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等:
詳見附件一: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招投標日程安排
注:(1)發(fā)布招標公告的時間為招標公告發(fā)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
(2)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是否有變化,請密切留意招標答疑中的相關信息。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開標時間因故推遲的,相關評標信息仍以原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信息為準。
八、辦理投標登記手續(xù):
1.投標人應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網上投標登記手續(xù):
(1)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登錄清遠市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完成投標項目的投標登記。(注:具體操作參考建設工程交易系統(tǒng)用戶操作指南)
(2)本項目采用全電子招投標方式,投標人須遞交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投標文件。投標人應當使用廣東省內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fā)放的CA證書進行電子投標。未辦理CA證書的投標人應及時辦理。
(3)投標人應登錄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錄入相關信息、編制投標文件,并完整上傳至交易平臺。(注:具體操作參考建設工程交易系統(tǒng)用戶操作指南)
2. 投標保證金:10萬元,投標保證金須在開標前完成繳納。
九、資格審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
十、投標人合格條件:
1、投標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或以上)資質(適用于按照建市[2014]159號文標準頒布的新版資質證書)。
2、投標人擬擔任本工程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專業(yè)二級(或以上)注冊建造師,同時具有有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出具承諾書)。
3、投標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須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證)。
4、投標人擬擔任本工程技術負責人須具有水利水電工程類中級(或以上)職稱。
5、專職安全員須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不為同一人。
6、擬投入項目架構的主要人員要求:除項目負責人1名、項目技術負責人1名、專職安全員1名外,另配備水利類專業(yè)工程師1名、施工員1名、質檢員1名、材料員1名、資料員1名。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資料員均應取得水利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崗位資格證書,項目組人員不得兼任。
以上所有人員必須是投標單位的正式員工并在投標單位購買社保(提供近1個月(不含招標公告發(fā)布當月)的社保證明材料)。
7、投標人需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在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完成信息錄入手續(xù)。
8、投標人在廣東省水利廳信用信息平臺公布禁止參加省內水利工程建設投標期限內的單位不得參加本工程的投標(出具承諾書,格式自擬)。
9、關于聯(lián)合體投標:本工程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10、投標人、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招標公告開始日前三年內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未被查詢到有行賄犯罪記錄。
【注:1、由投標人按要求提供。2、查詢要求:① “裁判日期”選項統(tǒng)一以招標公告發(fā)布日前三年的同1日為開始日、以招標公告發(fā)布日的前1日為終止日進行查詢,若企業(yè)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日期算起;②以“當事人”為選項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進行查詢;③“案由”選項中投標人查詢“單位行賄罪”1項罪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查詢“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3項罪名。④“投標人、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必須單獨檢索,不允許單位與個人、或兩人以上(含兩人)同時檢索。⑤如檢索出現(xiàn)姓名相同但非本人的結果,需出具無行賄犯罪記錄聲明函(格式自擬)?!?/span>
十一、 招標公告網上發(fā)布時,同時發(fā)布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招標控制價。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編制投標文件時間,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標人需發(fā)布補充公告的,以最后發(fā)布的補充公告的時間起計算編制投標文件時間,并需在招標答疑中明確說明。
十二、 資格審查結果及中標結果將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廣東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公示,公開接受投標人的監(jiān)督。
十三、 滿足資格審查合格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名或通過形式性評審和響應性評審的投標人不足3名時為招標失敗。招標人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修正招標方案,報有關管理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因兩次或多次招標失敗,需申請改變招標方式或不招標的,應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3.4.2)的第四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四、本工程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計價規(guī)范設置招標控制價。
十五、潛在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本招標公告及招標內容有異議的,向招標人書面提出。
異議受理部門: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異議受理電話:0763-7806511
地 址:陽山縣陽城鎮(zhèn)行政小區(qū)陽山縣水利局辦公大樓四樓
十六、本公告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廣東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等法定媒體發(fā)布,本公告的修改、補充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fā)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體發(fā)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處,以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發(fā)布的文本為準。
招標單位: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招標代理機構:清遠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附件一:
招投標日程安排
項目名稱 | 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 | 工程編號 | GC4418232024018 |
招標公告開始時間 | 2024年10月22日08時30分 | 招標公告結束時間 | 2024年11月11日10時00分 |
投標人提問開始時間 | 2024年10月22日08時30分 | 投標人提問結束時間 | 2024年11月01日17時30分 |
保證金到帳截止時間 | 2024年11月11日10時00分 | 投標截止時間(網上報價) | 2024年11月11日10時00分 |
遞交投標文件開始時間 | 2024年10月22日08時30分 | 遞交投標文件結束時間 | 2024年11月11日10時00分 |
開標時間 | 2024年11月11日10時00分 | 開標地點 | 網上開標大廳 |
評標時間 | 2024年11月11日14時30分 | 評標地點 | 陽山縣政務服務中心評標 一 室 |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條款號 | 條 款 名 稱 | 編 列 內 容 | |
1.1.2 | 招標人 | 名稱: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聯(lián)系人:雷先生 電 話:0763-7806511 | |
1.1.3 | 招標代理機構 | 名 稱:清遠市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聯(lián)系人:林先生 電 話:0763-3661505 | |
1.1.4 | 項目名稱 | 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 | |
1.1.5 | 建設地點 | 清遠市陽山縣陽城鎮(zhèn) | |
1.2.1 | 資金來源 | 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及縣財政統(tǒng)籌解決 | |
1.2.2 | 出資比例 | 100%。 | |
1.2.3 | 資金落實情況 | 已落實。 | |
1.3.1 | 招標范圍 | 工程量清單及圖紙包括的所有內容。 | |
1.3.2 | 計劃工期 | 總工期為8個月。 | |
1.3.3 | 質量要求 | 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工程質量標準及工程施工驗收規(guī)范,達到合格要求。 | |
1.4.1 | 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 詳見招標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 √不接受 □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 | |
1.9 | 踏勘現(xiàn)場 | √不組織:自行踏勘。□組織,踏勘時間: 踏勘集中地點: | |
2.2 | 招標答疑 | 1、方式:網上答疑2、投標人質疑期限: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10 日3、招標人答疑期限: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7 日 | |
1.10 | 投標預備會 | □召開召開時間: 召開地點:√不召開 | |
1.10.3 | 投標截止時間 | 投標截止時間為:詳見日程安排。接受投標文件開始時間為:詳見日程安排。 | |
1.11 | 分包 | □允許,分包內容要求: 分包金額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不允許 | |
1.12 | 偏離 | 偏離允許幅度及其處理方法:無重大偏離重大偏離系指下列情況之一:1、對投標的工程范圍和工作內容有實質性的偏離;2、對工程質量或使用性能產生不利影響;3、對合同中規(guī)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實質性修改;4、糾正這種偏離或保留將會對投標競爭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 |
3.2 | 投標報價 | 1、招標控制價:12493084.08元;其中建筑工程費:11037673.08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43720.95元,施工臨時工程費:816781.28元(其中包含安全生產措施費:341427.38元和其他臨時工程費:175835.10元),基本預備費:594908.77元。注:①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為固定價格,報價不作下浮。②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1-投標報價下浮率)+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2、投標報價僅需報投標報價下浮率,投標人可根據自身實力及市場情況填報投標報價下浮率,投標報價下浮率以百分比為單位,投標報價下浮率范圍在0.000%~5.000%之間(含0.000%和5.000%),超出此范圍的報價無效,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 |
3.3.1 | 投標有效期 | 90天(從投標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標保證金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1、形式:銀行保函或轉賬或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出具的投標保證金擔保函【繳費的操作詳見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站公布的有關規(guī)定】;2、金額:投標保證金10萬元,投標保證金須在開標前完成繳納。3、遞交方式:采用轉賬方式的委托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代收;采用銀行保函或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出具的投標保證金擔保函方式的,應選用已接入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第三方擔保機構開具銀行保函或保險合同或擔保函,由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向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數據電文方式確認。銀行保函需為“見索即付型”保函,否則保函視為無效。(招標人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號:12441823MB2E384354)4.投標保證金的相關事宜詳見投標人須知通用條款第3.4條。 | |
4.1.1 | 投標文件份數 | 投標文件為電子投標文件1份。(中標單位在中標后須提供紙質投標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5份給招標人存檔。紙質版投標文件須與上傳的電子投標文件一致,不一致時以投標時的電子版為準。) | |
4.2.2 | 遞交投標文件地點 | 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 |
5.1 | 開標時間和地點 | 開標時間:詳見日程安排。開標地點:本項目開標采用網上開標的形式,投標人無需到開標現(xiàn)場參加開標會議。 | |
投標人出席開標會的代表及其他特定人員等要求 | 1、本項目開標采用網上開標的形式,投標人無需到開標現(xiàn)場參加開標會議。2、開標過程中,投標人對開標過程或開標結果有疑義的,可登錄交易系統(tǒng)在開標大廳提出及查看相關答復;3、投標人對開標結果無異議的應確認開標結果,如未按時確認結果即視為默認開標結果;4、具體事宜見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fā)布的《網上開標大廳操作手冊》。 | ||
6.1.1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 評標委員會構成:評標專家 5 人,其中招標人代表0人,專家5人;評標專家確定方式:從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 | |
7.3.1 | 履約擔保 | 1、履約保證金的形式:現(xiàn)金或銀行保函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函或建設工程履約保證保險;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 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3、投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須在 30 日內向招標人足額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采用現(xiàn)金方式的應匯入以下賬戶:開戶銀行 ;賬號 。 | |
10 | 需要補充的其它內容 | ||
10.1 | 類似項目 | / | |
10.2 |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電子版 | 不提交。 | |
10.3 | 原件 | □提交√不提交 | |
10.4 | 電子招標投標 | □否 √是,具體要求:本工程實行網上報名,采用電子投標方式,投標人需上傳加蓋電子簽章的電子投標文件。 | |
合同價及合同單價的確定:合同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招標控制價-財審安全生產措施費-財審其他臨時工程費-財審基本預備費)×(1-中標下浮率)+財審安全生產措施費+財審其他臨時工程費+財審基本預備費;合同單價=財政部門審定的合同單價×(1-中標人投標報價下浮率)。 | |||
投標人不需提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即招標控制價)由招標人提供。 | |||
承包方式 | 本工程為綜合單價承包(包工、包料、包稅、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有關規(guī)范要求等。材料的二次運輸已在單價中考慮,在工程實施時不再調整) | ||
招標代理服務費 | 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本項目中標人應在本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時間滿后5個工作日內按本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繳費通知書的要求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 |
1. 總則
1.1 項目概況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本標段施工進行招標。
1.1.2本招標項目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3本標段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4本招標項目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5本標段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1.2.1本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2本招標項目的出資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3本招標項目的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招標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
1.3.1本次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2本標段的計劃工期: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3本標段的質量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投標人資格要求
1.4.1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1) 資質要求:見招標公告;
(2) 信譽要求:見招標公告;
(3) 項目負責人資格:見招標公告;
(4) 投標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資格:見招標公告;
(5) 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見招標公告;
(6) 其它人員要求:見招標公告。
(7)其他要求:見招標公告。
1.4.2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 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 為本標段的監(jiān)理人;
(4) 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5) 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 與本標段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 與本標段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 與本標段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 被責令停業(yè)的;
(10) 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 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 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1.5費用承擔
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1.6保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yè)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7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語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8計量單位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踏勘現(xiàn)場
1.9.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組織踏勘現(xiàn)場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各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1.9.2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1.9.3除由于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xiàn)場中所發(fā)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9.4招標人在踏勘現(xiàn)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huán)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1.10投標預備會
1.10.1招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投標預備會。
1.10.2在投標預備會召開前,投標人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將需要招標人澄清的的問題送達招標人。
1.10.3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7天前,招標人將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澄清,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澄清通知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允許分包的,分包的內容、分包金額、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是否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投標人擬分包的,分包人應具備與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質和業(yè)績,在人力、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分包協(xié)議、分包人的資質證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人員、設備和業(yè)績資料表、分包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
1.12偏離
投標文件不允許偏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的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其處理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招標文件
2.1招標文件的組成
本招標文件包括:
(1) 招標公告;
(2) 投標人須知;
(3) 評標辦法;
(4) 合同條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單(另冊);
(6) 圖紙(另冊);
(7) 技術標準和要求;
(8) 投標文件格式;
(9)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2招標文件的澄清
2.2.1 招標答疑采用網上答疑方式進行。投標人若對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圖紙、招標控制價)有疑問的,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過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憑密碼進入提問區(qū)域將問題提交給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提交問題時一律不得署名。
2.2.2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10日停止質疑,招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7日前解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的疑問,形成答疑紀要,并經招標監(jiān)管機構備案后,方可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招標答疑”專區(qū)發(fā)布。
2.2.3招標答疑紀要一經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fā)布,視作已發(fā)放給所有投標人。
2.2.4招標答疑紀要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投標人可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瀏覽、下載招標答疑紀要。
2.2.5若招標答疑紀要與招標文件有矛盾時,以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最后發(fā)布的答疑紀要為準。
2.3招標文件的修改
2.3.1招標文件發(fā)出后,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招標人可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
2.3.2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fā)布。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經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fā)布,視作已發(fā)放給所有投標人。
2.3.3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fā)布的內容為準。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不一致時,以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最后發(fā)布的內容為準。
2.3.4為使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有充分的時間對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內容應考慮進去,招標人將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酌情延長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具體時間將在招標文件的修改、澄清通知中予以明確。若通知中沒有明確延長時間,即表示投標時間不延長。
3.投標文件
3.1投標文件的組成
3.1.1投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 授權委托書;
(4) 投標保證金:
(5) 資格審查資料;
(6) 本企業(yè)未被廣東水利建設與管理信息網公布禁止參加省內水利工程建設投標的承諾書;
(7)項目負責人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承諾書;
(8)其他材料。
3.2投標報價
3.2.1招標控制價:12493084.08元;其中建筑工程費:11037673.08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43720.95元,施工臨時工程費:816781.28元(其中包含安全生產措施費:341427.38元和其他臨時工程費:175835.10元),基本預備費:594908.77元。
注:①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為固定價格,報價不作下浮。
②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1-投標報價下浮率)+安全生產措施費+其他臨時工程費+基本預備費。
3.2.2 投標報價僅需報投標報價下浮率,投標人可根據自身實力及市場情況填報投標報價下浮率,投標報價下浮率以百分比為單位,投標報價下浮率范圍在0.000%~5.000%之間(含0.000%和5.000%),超出此范圍的報價無效,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3.3投標有效期
3.3.1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要求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3.3.2出現(xiàn)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3.4投標保證金
3.4.1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4.2 投標人不按本章第 3.4.1 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xié)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履約擔保;
(3)投標人不接受依據評標辦法的規(guī)定對其投標文件中細微偏差進行澄清和補正;
(4)投標人提交了虛假資料。
3.4.4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3.4.4.1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提交的,非中標候選人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5日內予以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利息,并扣除相關手續(xù)費;中標人在合同書簽訂后5日內予以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利息,并扣除相關手續(xù)費。
3.4.4.2交易結束后,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由招標代理機構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中心發(fā)起投標保證金退回申請,并上傳招標人同意退還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3.5資格審查資料
詳見本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中相關要求。
3.6備選投標方案
本項目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不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
3.7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3.7.1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當使用招標文件所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全部格式。
3.7.2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投標文件格式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如電子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或主要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造成無法滿足評標需要的,經評標委員會審查否決其投標。
3.7.3電子投標文件統(tǒng)一采用網絡上傳的形式,投標人需登錄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完整上傳至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3.7.4投標文件統(tǒng)一制作成PDF格式文件,所附證書證件均為原件掃描件,需個人簽字的應手簽后掃描上傳。投標文件應采用單位數字證書,按招標文件要求在相應位置加蓋電子印章或單位公章且不能進行壓縮處理。聯(lián)合體投標的,加蓋的電子簽章為聯(lián)合體牽頭人電子簽章。
3.7.5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加蓋電子簽章或單位公章。
3.7.6投標文件應按上述編排要求編制。如因不按上述編排要求編制而所引起系統(tǒng)無法檢索、讀取相關信息時,其后果由投標人承擔。
3.7.7投標文件的每一頁均應需加蓋投標人單位電子印章或單位公章,并按招標文件格式中要求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注:本項目投標文件加蓋電子簽章或單位公章,該電子簽章與投標人單位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投標
4.1投標文件的份數和密封
4.1.1投標文件的份數要求: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有關規(guī)定的份數遞交投標文件。
4.1.2投標文件的密封要求:電子投標文件無需由投標人加密(由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tǒng)一加密)
4.2投標文件的遞交
4.2.1投標人代表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所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招標人遞交電子投標文件。
4.2.2投標人使用制作該投標文件的機構業(yè)務數字證書遞交投標文件。
4.2.3若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將拒絕接收投標文件:
4.2.3.1投標文件未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完整上傳并保存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4.2..3.2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加密的;(由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tǒng)一加密)
4.2.3.3投標文件損壞或格式不正確的。
4.3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4.3.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撤回或替換已遞交的投標文件。
4.3.2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和更換投標文件。
4.3.3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格式中規(guī)定的有效期終止日前,投標人不能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擔保將不予退還,且招標人有權就其撤回行為報告政府主管部門載入不良信用記錄。
5.開標
5.1開標時間和地點
5.1.1招標人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開標。
5.1.2本項目開標采用網上開標的形式,投標人無需到開標現(xiàn)場參加開標會議。開標過程中,投標人對開標過程或開標結果有疑義的,可登錄交易系統(tǒng)在開標大廳提出及查看相關答復。具體事宜詳見《網上開標大廳操作手冊》。
5.2開標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
(1)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登錄清遠市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工程交易平臺的網上開標大廳進行開標操作并對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解密;
(2)若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提出異議,可以點擊開標大廳的疑義按鈕,對開標內容提出疑問,點擊查看按鈕,查看招標人的相關回復。
(3)若投標人對開標結果無異議的,點擊確認按鈕,確定開標結果,如未按時點擊按鈕即視為默認開標結果,開標活動結束。
5.2.2開標時,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參與資格審查和評標:
5.2.2.1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后傳輸遞交或者未傳輸遞交到指定的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5.2.2.2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禁止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5.2.2.3投標文件未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完整傳輸遞交到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5.2.2.4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解密的;
6.評標
6.1評標委員會
6.1.1評標專家依法抽取。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1.2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 招標人或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 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 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6.2評標原則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
6.3評標
評標委員會按照第3章、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3章、評標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整個評標活動在有關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
7.合同授予
7.1定標方式
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推薦順序。招標人應當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7.2中標通知
7.2.1中標候選人將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站及清遠市公共資源信息網上予以公示三個工作日,敬請各位投標人隨時查閱、監(jiān)督。
7.2.2公示期間,無任何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對中標通知書予以確認后,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或取消中標資格,第二中標候選人成為中標人,依次類推,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7.3履約擔保
7.3.1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guī)定的履約擔保格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聯(lián)合體中標的,其履約擔保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guī)定的履約擔保格式要求。
7.3.2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項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4簽訂合同
7.4.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7天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4.2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并按投標保證金的雙倍金額補償投標人損失。
7.4.3須向人社局繳納工人工資保證金,作為簽署施工合同條件;
7.4.4中標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后10天內必須進場施工。如有違反者,則無條件退出,改為第二中標人補上。
8.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
8.1重新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
(1) 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
(2)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
(3)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4)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5) 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8.2不再招標
重新招標后,仍出現(xiàn)本章第8.1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屬于必須審批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后不再進行招標。
9.紀律和監(jiān)督
9.1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
招標人不得泄漏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它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 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 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 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 其它串通投標行為。
9.2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
9.2.1下列行為均屬以他人名義投標:
(1) 投標人掛靠其它施工單位;
(2) 投標人從其它施工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
(3) 由其它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的行為。
9.2.2下列行為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1)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
(2) 投標人擬在施工現(xiàn)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
投標人本單位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聘任合同必須由投標單位與之簽訂;
(2)與投標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
(3)投標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證明其為本單位人員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1)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2)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 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 投標人之間其它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9.3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3章、評標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
9.4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9.5投訴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本次招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10.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本項目招標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對投標文件的編制、密封和標記、遞交、開標、評標等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附件一:招標文件澄清申請函
招標文件澄清申請函
編號:
(招標人名稱):
經過仔細閱讀 (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招標文件后,我方申請對以下問題予以澄清:
1、………
2、………
投標人: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標人要求招標人澄清招標文件有關問題時,適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招標文件澄清通知
招標文件澄清通知
編號:
(投標人名稱):
經研究,對 (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招標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請收到本通知后以書面形式按招標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復確認,同時采用傳真方式發(fā)至 。
招標人: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注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澄清時,適用于本格式。招標人可根據需要將附件二與附件三內容合并發(fā)出。
附件三:招標文件修改通知
招標文件修改通知
編號:
(投標人名稱):
經研究,對 (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招標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請收到本通知后以書面形式按招標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復確認,同時采用傳真方式發(fā)至 。
招標人: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注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修改時,適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招標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確認函
招標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確認函
編號:
(招標人名稱):
你方 年 月 日發(fā)送的 (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招標文件問題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內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稱及編號),共 (頁碼總數) (條款總數);
…
特此確認。
投標人: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注 收到招標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標人向招標人發(fā)出確認函時,適用于本格式。
附件五:開標記錄表
開標記錄表 | |||||||
工程名稱: | |||||||
招標人: 招標代理: | |||||||
開標地點: 開標時間: 公告編號: | |||||||
序號 | 投標單位 | 投標下浮率(%) | 項目負責人 | 工期 | 聯(lián)系電話 | 參加投標人代表簽名 | 備注 |
1 | |||||||
2 | |||||||
3 | |||||||
4 | |||||||
招標控制價(元) |
招標人代表(監(jiān)標人): 唱標人:
注:以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輸出的為準。
第三章、評標辦法(合理低價法)
為了規(guī)范項目招標評標工作,保證招標評標的各項活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以及廣東省有關法規(guī)、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評標辦法。
一、 評標依據
評標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招標文件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基礎和評標委員會評標的依據。主要資料和文件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3)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民航總局第 30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4)水利部頒發(fā)的 14 號令《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5)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2000]34 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6)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第 3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
(7)國家計委、水利部等七部委聯(lián)合頒發(fā)的 12 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
(8)國家計委計政策[2001]1400 號《關于進一步貫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通知>》;
(9)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37 號);
(10) 廣東省水利廳頒發(fā)粵水建管〔2012〕163 號的《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水利工程施工招標的管理辦法》;
(11) 國家和部頒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規(guī)定;
(12) 本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招標答疑會的答疑;
(13) 投標文件的澄清問題書面資料。
二、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根據國家計委、水利部等七部委 12 號令規(guī)定組建,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工作。評標委員會由相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 5 人組成;評標專家全部在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產生。
三、投標報價
投標報價僅需報投標報價下浮率,投標人可根據自身實力及市場情況填報投標報價下浮率,投標報價下浮率以百分比為單位,投標報價下浮率范圍在0.000%~5.000%之間(含0.000%和5.000%),超出此范圍的報價無效,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四、評標紀律
4.1、參加評標的所有評標專家均不代表原來各自的單位和組織,評標委員會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4.2、評標委員會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4.3、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
4.4、評標委員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嚴格按照評標辦法、招標文件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定進行,不得隨意修改評標辦法。
五、評標監(jiān)督管理
招標評標活動在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
六、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辦法采用合理低價法。投標人需編制資格審查文件與商務文件。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
合理低價法評標總分為信用等級得分與投標報價得分之和(滿分為100分),信用等級得分權重占評標總分值的10%(按百分制計,為10分),投標報價得分占評標總分值權重的90%(按百分制計,為90分)。
評標步驟如下:
第一步:評標委員會根據工程情況及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情況,各評委單獨提出下浮率并進行算術平均值得出評標基準下浮率;
第二步: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形式響應性評審及資格評審,形式評審及資格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三步: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基準下浮率,對各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得分匯總,總得分為信用等級得分與投標報價得分之和,投標人評標總得分=信用等級得分+投標報價得分;
第四步:評標委員會按定標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并編制評標報告。
七、評審標準
7.1、確定評標基準下浮率
本項工作在評委查看開標現(xiàn)場登記表和投標文件前完成,并嚴格按以下步驟進行。
由評委獨立根據工程情況及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情況,提出下浮率;將各評委提出的下浮率進行算術平均,所得平均值即為評標基準下浮率A(評委下浮率范圍為:0.000%-5.000%,以百分比為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后3位,第4位四舍五入)。
7.2、資格審查評審標準
7.2.1、資格評審標準:
(1)具備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2)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具備有效的資質證書且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4)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5)項目負責人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6)投標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7)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8)專職安全員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C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9)擬投入本工程的項目組人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10)其它資格要求須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款規(guī)定。
7.2.2 、形式評審標準:
(1)投標人名稱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
(2)投標文件的簽字蓋章符合投標須知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的要求;
(3)投標文件格式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4)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
7.2.3 、響應性評審標準:
(1)計劃工期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第1.3.2款規(guī)定;
(2)工程質量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第1.3.3款規(guī)定;
(3)投標保證金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第3.4.1條規(guī)定。
7.3、 信用等級評審:
信用等級評審(滿分為10分)
①投標人信用分值以開標時在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發(fā)布的實時信用分數為準;
②信用分數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
③未依法建立信用檔案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零;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分值在公告期內為零。
信用得分=投標人信用分值×10%(得分精確到小數點后3位)
7.4、投標報價的評審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下浮率為 A,投標人投標報價下浮率為 B(A、B 均以百分比為單位),投標報價得分計算系數為 C(C=200)。
投標報價得分為 :90-│B-A│×C(精確到小數點后 3 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 定標原則
8.1、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為信用等級得分與投標報價得分之和,評標委員會按總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薦三個中標候選人。并表明推薦順序。若總得分相同,投標報價下浮率高的投標人排序優(yōu)先;若投標報價下浮也相同,則由評委根據投標資質、投標報價均衡度等,通過記名投標表決(不得棄權),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排序。
8.2、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8.3、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中標結果將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公示三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向第一中標候選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九、評標程序
9.1、初步評審
9.1.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7.2 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廢標處理。
9.1.2 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4.2 項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2)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9.2 詳細評審
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進入商務評審。評標委員會按商務評審最終總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薦三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推薦順序。
9.3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
9.3.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9.3.2 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9.3.3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9.4 評標結果
9.4.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八款的規(guī)定,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中標候選人及第三中標候選人。
9.4.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9.4.3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
施工合同
發(fā)包人: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承包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協(xié)議書
甲 方(以下簡稱“發(fā)包人”):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乙 方(以下簡稱“承包人”):
地 址:
電 話:
(以下簡稱“發(fā)包人”)為實施,已接受 對陽山縣陽城水廠工程施工的投標,并確定其為中標人。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xié)議。
1.本協(xié)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中標下浮率:(大寫) (小寫 );
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 元)。
4.項目負責人: ,證書編號: ;
技術負責人: ,證書編號: 。
5.工程質量符合合格及以上標準。
6.在簽訂本施工合同前,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總造價的10%繳納履約擔保金(一次性存入發(fā)包人指定的賬戶),承包人需要向陽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繳納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按合同總造價的5%的比例一次性存入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否則可以視為承包人違約,發(fā)包人有權與承包人解除施工本合同書。
7.承包人承諾嚴格執(zhí)行《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guī)〔2018〕14號)的有關規(guī)定,為本項目工程設立工人工資支付與工程款支付專賬管理賬戶。
8.承包人承諾嚴格執(zhí)行《清遠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現(xiàn)場建筑垃圾監(jiān)督管理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水建管〔2024〕26號)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施工現(xiàn)場建筑垃圾減量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要求。
9.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10.發(fā)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1.承包人承諾執(zhí)行監(jiān)理人開工通知,工期為 年 月 日前完工。
12.本協(xié)議書一式陸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兩份,財政局各一份。
13.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1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發(fā)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賬戶名稱: 賬戶名稱: ***公司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工程款專賬)
賬 號: 賬 號: (工程款專賬)
開戶銀行: (工人工資專賬,開戶后填入)
賬 號: (工人工資專賬,開戶后填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1節(jié)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xié)議書: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協(xié)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它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巳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經發(fā)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fā)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fā)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承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發(fā)包人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4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 . 5分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監(jiān)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fā)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 總監(jiān)理工程師(總監(jiān)):指由監(jiān)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fā)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8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1.1.3.9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xiàn)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發(fā)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場地。
1.1.3.11臨時占地:指發(fā)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臨時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須按合同 要求退還的場地。
1.1.4 日期
1.1.4.1 開工通知:指監(jiān)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指監(jiān)理人按第11.1 款發(fā)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1.1.4.5缺陷責任期:即工程質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包括根據第19. 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xié)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fā)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xié)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5 暫估價:指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yè)工程的金額。
1.1.5.6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1.1.5.7 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
1.4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l)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xié)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xié)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發(fā)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 (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將施工圖紙以及其它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fā)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供給監(jiān)理 人。監(jiān)理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批復承包人。
1.6.3 圖紙的修改,設計人需要對巳發(fā)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時,監(jiān)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 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簽發(fā)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約定編制一份承包人實施計劃提交監(jiān)理人批準后執(zhí)行。
1.6.4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發(fā)現(xiàn)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項、第1.6.2 項、第1.6.3 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 聯(lián)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xù)。來往函件的送達期限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中約定,送達地點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7.3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發(fā)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責任方負責。
1.8 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場地發(fā)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fā)現(xiàn)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1.10.2 承包人發(fā)現(xiàn)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 專利技術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fā)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11.3 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
1.11.4合同實施過程中,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專利技術的,發(fā)包人應辦理相應的使用手續(xù),承包人應按發(fā)包人約定的條件使用,并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相關試驗工作,所需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12 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1.12.1 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fā)表與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fā)表與引用。
2.發(fā)包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發(fā)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fā)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fā)出開工通知
發(fā)包人應委托監(jiān)理人按第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場地
2.3.1 發(fā)包人應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后的14天內,將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提交給承包人。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應標明場地范圍內永久占地與臨時占地的范圍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給承包人用于施工場地布置的范圍和界限及其有關資料。
2.3.2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3.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 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圖紙和報告,以及地下障礙物圖紙等施工場地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4 協(xié)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fā)包人應協(xié)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 組織設計交底
發(fā)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法人驗收。
2.8 其他義務
其它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
3、監(jiān)理人
3.1 監(jiān)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jiān)理人受發(fā)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jiān)理人的權力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當監(jiān)理人認為出現(xiàn)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jiān)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fā)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zhí)行。監(jiān)理人應按第15 條的約定增加相應的費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fā)包人的批準,但監(jiān)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jiān)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 總監(jiān)理工程師
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偙O(jiān)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 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 監(jiān)理人員
3.3.1 總監(jiān)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jiān)理人員負責執(zhí)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jiān)理工作??偙O(jiān)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jiān)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jiān)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fā)出的指示視為己得到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jiān)理工程師發(fā)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偙O(jiān)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3.2 監(jiān)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jiān)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3.3.3 承包人對總監(jiān)理工程師授權的監(jiān)理人員發(fā)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jiān)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 款約定應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jiān)理人員。
3.4 監(jiān)理人的指示
3.4.1 監(jiān)理人應按第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fā)出指示,監(jiān)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jiān)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總監(jiān)理工程師按第3.3.1 項約定授權的監(jiān)理人員簽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監(jiān)理人按第3.4.1 項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zhí)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理。
3.4.3 在緊急情況下,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jiān)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fā)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向監(jiān)理人發(fā)出書面確認函。監(jiān)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jiān)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按第3.3.1 項被授權的監(jiān)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監(jiān)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fā)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3.5 商定或確定
3.5.1 合同約定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3.5.2 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 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按照第24 條的約定對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zhí)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fā)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jiān)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 對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 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huán)境與生態(tài)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 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huán)境與生態(tài)的保護工作。
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fā)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yè)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fā)生的費用,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fā)包人為止。
4.1.10其它義務
其它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
4.2 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fā)包人頒發(fā)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fā)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guī)模相適應。
4.3.4 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3.6分包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yè)分包。工程分包應遵循合同約定或者經發(fā)包人書面認可。禁止承包人將本合同工程進行違法分包。分包人應具備與分包工程規(guī)模和標準相適應的資質和業(yè)績,在人力、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應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4.3.7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fā)包人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發(fā)包人的指定分包不應增加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承包人應承擔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費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fā)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條款的要求。發(fā)包人可以對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承包人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
4.3.9除第4.3.7項規(guī)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fā)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4.4 不允許聯(lián)合體
4.5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4.5.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jiān)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5.2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jiān)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jiān)理人取得聯(lián)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令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4.5.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fā)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4.5.4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jiān)理人。
4.6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6.1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4.6.2 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yè)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wěn)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jiān)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jiān)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xiàn)場考核。
4.7 撤換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jiān)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8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fā)放工資。
4.8.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guī)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huán)境保護和衛(wèi)生要求的生活環(huán)境,在遠離城鎮(zhèn)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yī)務人員與醫(yī)療設施。
4.8.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yè)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8.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價款應??顚S?/span>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現(xiàn)場查勘
4.10.1 發(fā)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xiàn)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10.2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huán)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己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 不利物質條件
4.1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利物質條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1款的約定,要求延長工期及增加費用。監(jiān)理人收到此類要求后,應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是否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程度的基礎上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的約定辦理。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除第5.2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5.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guī)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5.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jiān)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jiān)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2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等。
5.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jiān)理人報送要求發(fā)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fā)包人應按照監(jiān)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5.2.3發(fā)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jiān)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運至交貨地點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卸貨、運輸和保管。
5.2.4 發(fā)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jiān)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6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guī)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fā)包人原因發(fā)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5.3 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
5.3.1 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jiān)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jiān)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jiān)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jiān)理人提出申請。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4.1 監(jiān)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jiān)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4.2 監(jiān)理人發(fā)現(xiàn)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fā)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x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4.3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fā)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jiān)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jiān)理人批準。
6.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手續(xù)并承擔相應費用。
6.2 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4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jiān)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6.4.2 經監(jiān)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7.交通運輸
7.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費用。發(fā)包人應協(xié)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xù)。
7.2 場內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場外交通
7.3.1 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yǎng)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7.3.2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guī),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xù),發(fā)包人給予協(xié)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7.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7.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8.測量放線
8.1 施工控制網
8.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施工控制網由承包人負責測設,發(fā)包人應在本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相關資料。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28天內,將施測的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報批件后的14天內批復承包人。
8.1.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fā)包人。
8.2 施工測量
8.2.1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8.2.2 監(jiān)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fā)現(xiàn)錯誤或出現(xiàn)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8.3 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fā)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fā)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發(fā)現(xiàn)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
8.4 監(jiān)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jiān)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發(fā)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
8.5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jiān)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并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jiān)理人批準,并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設計及施工的需要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wèi)和環(huán)境保護
9.1 發(fā)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1.1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發(fā)包人委托監(jiān)理人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以及部門規(guī)章,對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督檢查不減輕承包人應負的安全責任。
9.1.2 發(fā)包人應對其現(xiàn)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fā)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9.1.3 發(fā)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9.1.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負責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xiàn)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
9.1.5發(fā)包人按照巳標價工程量清單所列金額和合同約定的計量支付規(guī)定,支付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9.1.6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工程開工前,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布置,進一步明確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9.1. 7發(fā)包人負責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zhí)行監(jiān)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jiān)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監(jiān)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
9.2.2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yè)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yè)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yè)的管理。
9.2.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fā)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9.2.4 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2.5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guī)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9.2.6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9.2.8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應包含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9.2.9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人,對本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 2. 10承包人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施工現(xiàn)場應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2.11承包人應負責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保證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9.2.12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jiān)理人批準。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其中專家1/2人員應經發(fā)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9.3 治安保衛(wèi)
9.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xié)商,在現(xiàn)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lián)防組織,統(tǒng)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wèi)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wèi)職責。
9.3.2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xié)助現(xiàn)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lián)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qū)在內的各自管轄區(qū)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fā)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fā)治安事件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xié)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tài),防止事態(tài)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
9.4 環(huán)境保護
9.4.1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huán)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huán)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9.4.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huán)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huán)保措施計劃,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
9.4.3 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huán)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huán)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zhèn)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huán)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9.4.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
9.4.5 承包人應按國家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jiān)測,防止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
9.4.6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處理
9.5.1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參建單位制定本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9.5.2承包人應對施工現(xiàn)場易發(fā)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9.5.3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施工現(xiàn)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發(fā)包人備案。
9.5.4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9.5.5事故調查處理由發(fā)包人按相關規(guī)定履行手續(xù),承包人應配合。
9.5.6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立即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xiàn)場。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9.6水土保持
9.6.1發(fā)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履行合同約定的水土保持義務,并對其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災害、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計劃,應滿足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負責建立創(chuàng)建文明建設工地的組織機構,制定創(chuàng)建文明建設工地的規(guī)劃和辦法。
9.7.2 承包人應按創(chuàng)建文明建設工地的規(guī)劃和辦法,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責任。所需費用應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
9.8 防汛度汛
9.8.1 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編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編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發(fā)包人批準后實施。
10.進度計劃
10.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jiān)理人的指示,編制詳細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及其說明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監(jiān)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jiān)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的分階段或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進度計劃,報監(jiān)理人審批。
10.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0.1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均應在14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jiān)理人審批,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申請報告后的14天內批復。當監(jiān)理人認為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的的指示,在14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并附調整計劃的相關資料,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進度計劃后的14天內批復。
否認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承包人均應按監(jiān)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jiān)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應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應按第11.5款的約定辦理。
10.3 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
10.4 提交資金流估算
承包人應在按第10.1款約定向監(jiān)理人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下表約定的格式,向監(jiān)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fā)包人處得到全部款額,以供發(fā)包人參考。此后,當監(jiān)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資金流估算表(參考格式) 金額單位
年 | 月 | 工程預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質量保證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預付款扣還 | 其它 | 應收款 | 累計應收款 |
11、開工和竣工
11.1 開工
11.1.1 監(jiān)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監(jiān)理人在發(fā)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fā)包人同意。工期自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11.1.2 承包人應按第10.1 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向監(jiān)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jiān)理人審批后執(zhí)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合同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設備、施工人員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11.1.3 若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向承包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要求處長工期。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局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約定,與合同雙方商定或確定增加費用和延長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監(jiān)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提交一份說明進場延誤的書面報告,報送監(jiān)理人。書面報告應說明不能及時進場的原因和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1.2 竣工
承包人應在第1.1.4.3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明確。
11.3 發(fā)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10.2 款的約定辦理。
(l)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fā)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4)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提供圖紙延誤;
(6)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發(fā)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1.4.1 當工程所在地發(fā)生危及施工安全的異常惡劣氣候時,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2條的約定,及時采取暫停施工或部分暫停施工措施。異常惡劣氣候條件解除后,承包人應及時安排復工。
11.4.2 異常惡劣氣候條件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壞,應由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參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21.3款的約定協(xié)商處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jiān)理人認為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1.6 工期提前
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議能夠給發(fā)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xié)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
發(fā)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完工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包括:
(1) 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fā)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包括利潤和獎金)。
12.暫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12.2 發(fā)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fā)包人的責任;
(1) 發(fā)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專用合同條款中縮寫的其它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2.3 監(jiān)理人暫停施工指示
12.3.1 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發(fā)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jiān)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jiān)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jiān)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12.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12.4.1 暫停施工后,監(jiān)理人應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協(xié)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jiān)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jiān)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12.4.2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2.5 暫停施工持續(xù)56 天以上
12.5.1 監(jiān)理人發(fā)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2.1 款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jiān)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jiān)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xù)施工。如監(jiān)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jiān)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5.1(l)項的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fā)包人違約,應按第22.2 款的規(guī)定辦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jiān)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22.1 款的規(guī)定辦理。
13.工程質量
13.1 工程質量要求
13.1.1 工程質量驗收按合同約定驗收標準執(zhí)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1.3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13.2.1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質量檢查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監(jiān)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
13.2.2 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
13.3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jiān)理人審查。
13.4 監(jiān)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jiān)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jiān)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jiān)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jiān)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jiān)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13.5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13.5.1 通知監(jiān)理人檢查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jiān)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jiān)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jiān)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jiān)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jiān)理人重新檢查。
13.5.2 監(jiān)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jiān)理人未按第13.5.l 項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jiān)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簽字確認。監(jiān)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13.5.3 項的約定重新檢查。
13.5.3 監(jiān)理人重新檢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項或第13.5.2 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jiān)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jiān)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jiān)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jiān)理人可以隨時發(fā)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6.2 由于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7 質量評定
13.7.1 發(fā)包人應組織承包人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
13.7.2 工程實施過程中,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需要調整時,承包人應報發(fā)包人確認。
13.7.3 承包人應在單元(工序)工程質量自評合格后,報監(jiān)理人核定質量等級并簽證認可。
13.7.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自評合格以及監(jiān)理人抽檢后,由監(jiān)理人組織承包人等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小組,共同檢查核定其質量等級并填寫簽證表。發(fā)包人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質量結論報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手續(xù)。
13.7.5 承包人應在分部工程質量自評合格后,報監(jiān)理人復核和發(fā)包人認定。發(fā)包人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分部工程質量結論報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核定)手續(xù)。
13.7.6 承包人應在單位工程質量自評合格后,報監(jiān)理人復核和發(fā)包人認定。發(fā)包人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單位工程質量結論報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定手續(xù)。
13.7.7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優(yōu)良,應分別達到約定的標準。
13.8 質量事故處理
13.8.1 發(fā)生質量事故時,承包應及時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報告。
13.8.2 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由發(fā)包人按相關規(guī)定履行手續(xù),承包人應配合。
13.8.3 承包人應對質量缺陷進行備案。發(fā)包人委托監(jiān)理人對質量缺陷備案情況進監(jiān)督檢查并履行相關手續(xù)。
13.8.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竣工驗收時,發(fā)包人負責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處理的備案資料。
14.試驗和檢驗
14.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4.1.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jiān)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4.1.2 監(jiān)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jiān)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簽字確認。
14.1.3 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4.1.4 承包人應按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中間產品質量進行檢驗,并報監(jiān)理人復核。
14.1.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后,監(jiān)理人組織發(fā)包人按合同進行交貨檢查和驗收。安裝前,承包人應檢查產品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發(fā)生的變形、受潮、損壞等問題應作好記錄,并進行妥善處理。
14.1.6 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監(jiān)理人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承包人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監(jiān)理人、承包人等參與見證取樣人員均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4.2 現(xiàn)場材料試驗
14.2.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的現(xiàn)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
14.2.2 監(jiān)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xié)助。
14.3 現(xiàn)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現(xiàn)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xiàn)場工藝試驗,監(jiān)理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根據監(jiān)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
15.變更
15.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款規(guī)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fā)包人或其它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它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6)增加或減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關鍵項目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一定數量百分比。
上述第(1)~(6)項的變更內容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fā)生實質性變動和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第(6)項情形下單價調整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5.2 變更權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fā)包人同意,監(jiān)理人可按第15.3 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沒有監(jiān)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3 變更程序
15.3.1變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第15.1 款約定情形的,監(jiān)理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fā)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jiān)理人按第15.3.3 項約定發(fā)出變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第15.1 款約定情形的,監(jiān)理人應按照第15.3.3 項約定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jiān)理人按合同約定發(fā)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第15.1 款約定情形的,可向監(jiān)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jiān)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fā)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 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jiān)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監(jiān)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應立即通知監(jiān)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協(xié)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
15.3.2 變更估價
(l)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 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第15.4 款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
(2)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jié)。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及相應施工措施等詳細資料。
(3)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jiān)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 天內,根據第15.4 款約定的估價原則,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15.3.3 變更指示
(l)變更指示只能由監(jiān)理人發(fā)出。
(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15.4 變更的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5.4.1 己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15.4.2 己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4.3 己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jiān)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jiān)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xié)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jiān)理人應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fā)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
15.6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監(jiān)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15.7 計日工
15.7.1 發(fā)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jiān)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15.7.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
(l)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監(jiān)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15.7.3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第17.3 .2 項的約定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jiān)理人復核并經發(fā)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付款。
15.8 暫估價
15.8.1 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yè)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若承包人不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或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但明確參與投標的,由發(fā)包人組織招標。暫估價項目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它費用列入合同價格。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招標組織形式、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5.8.2 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約定提供。經監(jiān)理人確認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5.8.3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yè)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由監(jiān)理人按照第15.4 款進行估價,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yè)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6.價格調整
16.1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由于物價波動原因引進合同價格需要調整的,其價格調整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6.1.1 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16.1.1.1 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O一第17.3.3 項、第17.5 .2 項和第17.6.2 項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條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xiàn)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xiàn)行價格指數,指第17.3.3 項、第17.5.2 項和第17.6.2 項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
16.1.1.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xiàn)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16.1.1.3 權重的調整
按第15.1 款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協(xié)商后進行調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項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xiàn)行價格指數。
16.1.2 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ㄗ灾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yè)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應由監(jiān)理人等復核,監(jiān)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工程造價信息的來源以及價格調整的項目和系數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6.2 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fā)生除第16.1 款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監(jiān)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款。
17.計量與支付
17.1 計量
17.1.1 計量單位
計量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17.1.2 計量方法
結算工程量應按工程量清單中約定的方法計量。
17.1.3 計量周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17.1.4 單價子目的計量
(l)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己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jiān)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己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xié)助監(jiān)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jiān)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jiān)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jiān)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聯(lián)合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jiān)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監(jiān)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監(jiān)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監(jiān)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完成該子目的準確工程量。
(6)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 天內進行復核,監(jiān)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17.1.5 總價子目的計量
總價子目的分解和計量按照下述約定進行。
(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進行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的要求對總價子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xié)議書后的28天內將各子目的總價支付分解表提交監(jiān)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目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按批準的各總價子目支付周期,對已完成的總價子目進行計量,確定分項的應付金額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中。
(3)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分階段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
(4)除按照第15條約定的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7.2 預付款
17.2.1 預付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分為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7.2.2 預付款保函(擔保)
(1)承包人應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預付款的同時向發(fā)包人提交工程預付款擔保,擔保金額應與第一次工程預付款金額相同,工程預付款擔保在第一次工程預付款被發(fā)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預付款的擔保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3)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可根據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速。
17.2.3 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與還清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頒發(fā)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17.3 工程進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計量周期。
17.3.2 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按監(jiān)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jiān)理人提交進度付款中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實施工程的價款;
(2)根據第七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23 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根據第17.2 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17.4.1 項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7.3.3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jiān)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fā)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fā)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jiān)理人有權扣發(fā)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
(2)發(fā)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fā)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監(jiān)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jiān)理人己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4)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辦理。
17.3.4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fā)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fā)現(xiàn)錯、漏或重復的,監(jiān)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質量保證金
17.4.1 監(jiān)理人應從每一個工程進度付款周期開始,在發(fā)包人的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直到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質量保證金的計算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與扣回金額。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后14天內,發(fā)包人將質量保證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在第1.1.4.5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發(fā)包人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責任。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fā)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根據第19.3 款約定
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17.5 竣工結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后28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jiān)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完工結算合同總價、發(fā)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合同總價、發(fā)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額。
(2)監(jiān)理人對完工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jiān)理人和承包協(xié)商后,由承包人向監(jiān)量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請單。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1)監(jiān)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fā)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fā)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完工付款證書。監(jiān)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已經監(jiān)理人核查同意。發(fā)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jiān)理人提出發(fā)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視為已經發(fā)包人同意。
(2)發(fā)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fā)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項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簽認的完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fā)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臨時付款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3(4)項的約定辦理。
17.6 最終結清
17.6.1 最終結清申請單
(1)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簽發(fā)后,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發(fā)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承包人向監(jiān)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7.6.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時間
(l)監(jiān)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出發(fā)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fā)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監(jiān)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己經監(jiān)理人核查同意;發(fā)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jiān)理人提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fā)包人同意。
(2)發(fā)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 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發(fā)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項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4)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3(4)項的約定辦理。
17.7 竣工財務決算
發(fā)包人負責編制本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所需的相關材料。
17.8 竣工審計
發(fā)包人負責完成本工程竣工審計手續(xù),承包人應完成相關配合工作。
18.竣工驗收
18.1 驗收工作分類
本工程驗收工作按主持單位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的類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法人驗收由發(fā)包人主持。承包人應完成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費用應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
18.2 分部工程驗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發(fā)包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18.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jiān)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承包人應派符合條件的代表參加驗收工作組。
18.2.3 分部工程驗收通過后,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送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3 單位工程驗收
18.3.1 單位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發(fā)包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18.3.2 發(fā)包人主持單位工程驗收,承包人應派符合條件的代表參加驗收工作組。
18.3.3 單位工程驗收通過后,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送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18.4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發(fā)包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18.4.2 發(fā)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承包人應派代表參加驗收工作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發(fā)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負責工程交接,雙方交接負責人應在交接記錄上簽字。承包人應按驗收鑒定書約定的時間及時移交工程及期檔案資料。工程移交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遞交工程質量保修書。在承包人遞交了工程質量保修書、完成施工場地清理以及提交有效資料后,發(fā)包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承包人頒發(fā)合同工程完工證書。
18.5 階段驗收
18.5.1 工程建設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時,發(fā)包人負責提出階段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應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階段驗收的具體類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8.5.2 承包人應及時完成階段驗收鑒定書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遺留問題。
18.6 專項驗收
18.6.1 發(fā)包人負責提出專項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應按專項驗收的相關規(guī)定參加專項驗收。專項驗收的具體類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8.6.2 承包人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成果性文件載明應由承包人處理的遺留問題。
18.7 竣工驗收
18.7.1 申請竣工驗收前,發(fā)包人組織竣工驗收自查,承包人應派代表參加。
18.7.2 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發(fā)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參加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18.7.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工程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承包人應提交有關資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驗收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所需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提,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質量保修期滿以及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尾工處理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發(fā)包人負責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領取工程竣工證書,并發(fā)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運行
18.8.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fā)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約定驗收合同,證明能確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需要在施工運行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8.8.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fā)現(xiàn)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約定進行修復。
18.9 試運行
18.9.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規(guī)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并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并承擔相應費用。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10 竣工(完工)清場
18.10.1 工程項目竣工(完工)清場的工作范圍和內容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中約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監(jiān)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委托其它人恢復或清理,所發(fā)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11 施工隊伍的撤離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后的56天內,除了經監(jiān)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繼續(xù)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開始計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亦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開始計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從通過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后開始計算。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9.2 缺陷責任
19.2.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19.2.2 缺陷責任期內,發(fā)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fā)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19.2.3 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fā)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按第19.2.3 項約定辦理。
19.3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19.4 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9.5 承包人的進入權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為缺陷修復工作需要,有權進入工程現(xiàn)場,但應遵守發(fā)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規(guī)定。
19.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辦理工程交接手續(xù),承包人應向了包人遞交工程質量保修書。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頒發(fā)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但保修責任范圍內的質量缺陷未處理完成的應除外。
19.7 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20、保險
20.1 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0.2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20.2.1 承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2.2 發(fā)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發(fā)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xiàn)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jiān)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 人身意外傷害險
20.3.1 發(fā)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xiàn)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jiān)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2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xiàn)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4 第三者責任險
20.4.1 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毗鄰地區(qū)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
20.4.2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fā)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fā)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20.4.1 項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0.5 其他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20.6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險憑證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并通知監(jiān)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
20.6.3 持續(xù)保險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lián)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xù)保險。
20.6.4 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時,應由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各自負責補償的范圍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0.6.5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l)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xù)有效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20.6.6 報告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guī)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0.7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fā)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保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給發(fā)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前造成損失和損壞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確認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fā)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tǒng)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發(fā)生爭議時,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續(xù)發(fā)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己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jiān)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fā)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1.3.2 延遲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21.3.3 避免和減少不可抗力損失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22.2.5 項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第22.2.4 項約定,由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22、違約
22.1 承包人違約
22.1.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況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它人;
(2)承包人違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約定,未經監(jiān)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承包人違反第5.4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未能對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發(fā)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jiān)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縮寫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22.1.2 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l)承包人發(fā)生第22.1.1(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fā)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關法律處理。
(2)承包人發(fā)生除第22.1.1(6)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jiān)理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經檢查證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具備復工條件的,可由監(jiān)理人簽發(fā)復工通知復工。
22.1.3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jiān)理人發(fā)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fā)包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發(fā)包人因繼續(xù)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xiàn)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fā)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fā)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價、付款和結清
(1)合同解除后,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己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應按第23.4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22.1.5 協(xié)議利益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協(xié)議或任何服務協(xié)議利益轉讓給發(fā)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xù)。
22.1.6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fā)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jiān)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zhí)行的,發(fā)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發(fā)生的金額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2.2 發(fā)包人違約
22.2.1 發(fā)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形,屬發(fā)包人違約:
(l)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監(jiān)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fā)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4)發(fā)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22.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發(fā)包人發(fā)生除第22.2.1(4)項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要求發(fā)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2.2.3 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發(fā)生第22.2.1(4)項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項暫停施工28天后,發(fā)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fā)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fā)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fā)包人付還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fā)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fā)生的,而發(fā)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fā)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fā)包人的各項金額。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離
因發(fā)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第
18.7.1 項的約定,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3、索賠
23.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l)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 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xù)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xù)遞交延續(xù)索賠通知,說明連續(xù)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
(1)監(jiān)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jiān)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jiān)理人應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fā)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 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4條的約定辦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約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前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fā)后發(fā)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23.4 發(fā)包人的索賠
23.4.1 發(fā)生索賠事件后,監(jiān)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詳細說明發(fā)包人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jié)和依據。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第23.3 款的約定相同,延長缺陷責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fā)出。
23.4.2 監(jiān)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發(fā)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期。承包人應付給發(fā)包人的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fā)包人。
24、爭議的解決
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xié)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l)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4.2 友好解決
在提請爭議評審、仲裁或者訴訟前,以及在爭議評審、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
24.3 爭議評審
24.3.1 采用爭議評審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fā)生后,協(xié)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24.3.2 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申請人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評審申請報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人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人和監(jiān)理人。
24.3.3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 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人和監(jiān)理人。
24.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jié);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24.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調查會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
24.3.6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jiān)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zhí)行協(xié)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zhí)行。
24.3.7 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 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jiān)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雙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簽訂仲裁協(xié)議并約定仲裁機構。
24.4.2 若合同雙方未能達成仲裁協(xié)議,則本合同的仲裁條款無效,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2 發(fā)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5 分包人: 無分包 。
1.1.2.6 監(jiān)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壹年。
1.4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進入合同文件的各項文件及其優(yōu)先順序是
(1)協(xié)議書(包括補充協(xié)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聯(lián)絡
1.7.2 來往函件均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送達對方:發(fā)包人 。
2 發(fā)包人義務
2.3 提供施工場地
2.3.2 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為:按設計圖紙要求的用地范圍。
2.3.3 承包人自選勘察的施工場地范圍為:按設計圖紙要求的用地范圍。
3 監(jiān)理人
3.1 監(jiān)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 監(jiān)理人須根據發(fā)包人事先批準的權力范圍行使權力,發(fā)包人批準的權力范圍:
按監(jiān)理規(guī)范及監(jiān)理合同執(zhí)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2 依法納稅
該項修改為:在中國境內、外發(fā)生的與本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承包人繳納。
4.1.10 其它義務
4.1.10 .1承包人應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工程施工項目部(包括所需管理人員和辦公設備)。
4.1.10 .2承包人采購主要材料和設備必須經監(jiān)理人驗收合格后報發(fā)包人備案。
4.1.10 .3為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質量監(jiān)督部門等提供現(xiàn)場辦公場所,該費用已經含在合同總價中。
4.1.10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guī)定,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4.1.10 .5施工場地的要求:工完場清,場地整潔有序,恢復植被,并應符合有關文明施工的有關規(guī)定。
4.1.10 .6承包人應謹慎施工,避免損壞工程附近建筑物、道路、莊稼、樹木及花草等。工程施工期間,在開溝、挖土及拆除原有建筑物等作業(yè)中,承包人均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支撐支架等措施,避免影響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財產的安全。若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活動造成工程附近建筑物、道路和財產的損失或損壞,承包人應負責賠償。
4.1.10 .7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必須采取制定詳細的計劃和有效措施,服從抗洪搶險的命令和統(tǒng)一指揮調度,確保做好汛期防洪度汛工作。
4.8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 修改為:
4.8.1.1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做好工人花名冊、考勤表、工人工資發(fā)放臺賬等相關書面材料,并按時足額發(fā)放工人工資。
4.8.1.2承包人應嚴格執(zhí)行《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guī)〔2018〕14號)的有關條款。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在項目所在地商業(yè)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發(fā)放個人賬戶。
4.8.1.3承包人應當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賬戶,并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發(fā)包人備案。
4.8.1.4承包人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4.8.1.5承包人如出現(xiàn)惡意拖欠人員工資引發(fā)上訪等嚴重后果的,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調查屬實,發(fā)包人有權利直接從承包人該項目的工人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用于支付被拖欠人員的工資的權利,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4.11 不利物質條件
4.11.1 不利物質條件的范圍: 地質條件 。
5 材料和工程設備
5.2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fā)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必須使用符合設計標準的建筑水泥、石料、河沙、鋼筋等材料,不允許使用含泥超標的河沙,鋼筋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鋼材,渠道施工的混凝土標號必須達到設計的C20的強度標準,道路施工的混凝土標號必須達到設計的C30的強度標準?;炷僚浔人蜋z比例按照省水利部門的要求進行送檢,檢測部門須符合清遠市建設部門認可的機構,檢測費用由承包人全部負責。渠道澆筑工藝必須采用雙邊裝模,伸縮縫、拉桿的設置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設置,墊層和底板施工必須達到設計的標準。
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 由承包人負責,發(fā)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 項修改為: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設備負責。由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6.1.2 項修改為:承包人應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guī)格、數量、質量等級、樣品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備案,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供貨人資質證明材料,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7.交通運輸
7.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的約定:按設計要求范圍外臨時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解決。
增加7.7款: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人負責本合同設備、材料的運輸、工地保管和二次倒運,并承擔相應費用。
8 測量放線
8.1 施工控制網
8.1.1 施工控制網的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
9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wèi)和環(huán)境保護
9.1 發(fā)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1.4 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和其他需由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料,其余資料由承包人負責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12 下列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無 。其中 無 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審查。
9.7 文明施工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約定:符合清遠市相關規(guī)定。
11 開工和竣工(完工)
11.1.1 開工時間為監(jiān)理人前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2023年 月 日前完工。
11.1.2 由監(jiān)理人在開工日期1天前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監(jiān)理人在發(fā)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fā)包人同意,工期自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為:
(1)日降雨量大于 mm的雨日超過 天;
(2)風速大于 m/s的 級以上臺風災害;
(3)日氣溫超過 ℃的高溫大于 天;
(4)日氣溫低于 ℃的嚴寒大于 天;
(5)造成工程損壞的冰雹和大雪災害;
(6)其它異常惡劣氣候災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誤
(1)逾期的完工違約金。
序號 | 項目及其說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違約金(元/天) |
1 | 合同全部建設內容 | 年 月 日 | |
2 | |||
3 |
(2)全部逾期完工違約金的總限制額為逾期完工違約金每天按五千元計算,但最終的累計金額不應超過合同價格的5%。
(3)工期以監(jiān)理人發(fā)出開工令之日起計算。逾期完工不得超過60天,如逾期完工超過60天,發(fā)包人有權解除承包人的施工合同,不作任何的補償,并可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得有異議。自發(fā)包人將解除施工合同的通知以書面形式郵寄給承包人之日起,正式解除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獎金約定: 無 。
13 工程質量
13.7 質量評定
13.7.4 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的約定:合格及以上。
13.7.7 工程合格標準為: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標準執(zhí)行;
14 試驗和檢驗
14.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4.1.5 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后的交貨檢查和驗收均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14.1.6 本工程實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按質量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14.2 現(xiàn)場材料試驗
修改為:按規(guī)程規(guī)范要求應由承包人進行的自檢工作實行100%的現(xiàn)場檢測,承包人需全部委托符合相應資質的與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無隸屬或者利害關系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方案由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報項目法人批準并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監(jiān)理單位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如需要抽樣試驗,所需的試件由承包人提供,如承包人配備有試驗設備,監(jiān)理單位使用承包人配備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xié)助,如需送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5 變更
15.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5.1.1 如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的,由承包人書面提出,經項目設計單位及發(fā)包人書面確認后執(zhí)行。
15.1.2 如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5%,關鍵項目:混凝土、鋼筋制作安裝、金屬結構 ,單價調整方式:不調整。
16 價格調整
16.1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1)對比時間:經監(jiān)理工程師確認的施工期與預算審定價采用的信息價對比;
(2)對比價:約定調整價格以施工期間市區(qū)范圍的《清遠工程造價信息》發(fā)布的造價信息材料價格,與預算審定價材料價對比,漲跌幅度在±5%以內(含±5%),材料價格不進行調整,漲跌幅度在±5%以外,則對超出±5%以外的部分進行價差調整。
(3)調整辦法:按約定調整價格部份的材料實際價格升跌值乘以該材料的當期耗用量,每次累加得出該材料總價差,直接追加或減少合同價款。物價漲落引起的其它費用僅調整規(guī)費和稅金。
(4)主要材料價格(僅限沙,石,水泥,鋼管)參考預算編制日陽山縣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如陽山縣造價管理部門沒有該部分信息價的,以清遠市、廣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yè)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為順序發(fā)布的信息價(下同),如以上部門單位都沒有相關信息價的,可由承包人組織發(fā)包人進行市場詢價。
17 計量與支付
17.2 預付款
17.2.1 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 有,支付條件為:履約擔保已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2)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約定為:按照合同總造價的30%預付,該筆預付款從完成30%起開始扣,到完成85%全部扣回。
17.3 工程進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書面向發(fā)包人申請計量和進度款支付,發(fā)包人于次月5日前向縣財政申請支付。第一次申請必須完成工程量的20%后,方可提出書面請款申請。
(2)每期進度款發(fā)包人支付承包人申請并經監(jiān)理單位計量合格工程量的8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的85%,工程驗收合格并經復核單位進行工程復核確定最終工程量,結算審定后30天內,支付至結算的97%,剩余3%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后15天內支付。
(3)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每一期工程款,必須按照有關的政策規(guī)定繳納稅費并向發(fā)包人提供相應合法的稅票。
(4)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每一期工程款,需符合以下規(guī)定,方可提出書面申請:必須每個單項工程施工完工并經監(jiān)理單位計量合格,并且本期申報項目累計已完成工程量不少于總工程量的20%。
(5)因甲方使用的是財政資金支付,乙方提交國庫支付申請資料后,甲方完善相關手續(xù)并提交給財政局則視為不違約。
17.5 竣工(完工)結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5份。
17.6 最終結清
17.6.1 最終結清申請單
(1)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一式5份。
17.7 竣工財務決算
承包人應為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向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圖、施工現(xiàn)場簽證等。
18 竣工驗收(驗收)
本工程驗收包括:分部、單位工程;政府驗收包括:階段、專項、竣工驗收。驗收條件為: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 驗收程序為: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 ( SL223-2008 )執(zhí)行驗收。
18.8 施工期運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為: 無 。
18.9 試運行
18.9.1 試運行的組織:承包人 ;費用承擔:承包人。
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起算時間
本工程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計算如下:市級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計算一年。
20 保險
20.1 工程保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或)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人:承包人 。
投保內容: 建筑工程一切險;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 合同價、3 ‰、施工期 。
20.4 第三者責任險
20.4.2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率:人民幣 萬元;
20.6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險憑證
承包人提交保險憑證的期限:簽訂施工合同一個月內;
保險條件: / 。
22 違約
22.1 承包人違約
增加:
22.1.7發(fā)包人因承包人違約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承包人承擔。
24 爭議的解決
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約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向陽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5 附加條款
25.1 罰款的扣除
(1)承包人委派的本公司技術人員 (身份證號碼: ),每月駐工地時間少于20天的,發(fā)包人可以對承包人按每天罰款5000元處理,當月的罰款在承包人繳納的履約擔保金中扣除。同時,承包人應在20日內等額補繳已啟用的履約擔保金。
(2)項目工程如出現(xiàn)勞資糾紛問題,由承包人在七個工作日內負責解決處理完畢。如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解決處理好相關勞資糾紛,一經查實,發(fā)包人可以對承包人按每次罰款人民幣3000元處理,當月的罰款在承包人繳納的履約擔保金中扣除。同時,承包人應在20日內等額補繳已啟用的履約擔保金。
25.2 受洪水影響和威脅到工地安全情況下的機械、人員、設備、材料等轉移和進退場等費用。
當工地現(xiàn)場受洪水影響和威脅工地安全情況下,承包人應自行從現(xiàn)場轉移和撤出機械、人員、設備、材料等,并負責相應的轉移和進退場費用以及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
25.3 承包人委派的本公司技術人員自提供名單給發(fā)包人報名后,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不得更換。
25.4 勞資糾紛的解決
項目工程如出現(xiàn)勞資糾紛問題,由承包人在七個工作日內負責解決處理完畢。如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解決處理好相關勞資糾紛,一經查實,發(fā)包人有權啟用承包人該項目的工人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用于發(fā)放工人欠薪,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啟用后,承包人應在30日內按照《清遠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等額補繳已啟用的工人工資保證金。
26 其他特別約定
26.1承包人必須首先確保施工一線工人的工資發(fā)放,不得拖欠民工工資,否則發(fā)包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處理,并保留進一步追究承包人責任的權利。
26.2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6.3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必須無條件的執(zhí)行經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除非該設計變更屬結構性重大變動,同時也符合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否則所有設計變更均不得作為延長工期的理由。
26.4禁止使用冒黑煙高排放的工程機械、落實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27 建筑垃圾減量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27.1承包人應在施工現(xiàn)場建筑垃圾減量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要求。施工現(xiàn)場應通過施工圖紙深化、施工方案優(yōu)化、永臨結合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措施,避免或減少產生建筑垃圾。
27.2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將建筑垃圾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儲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督促建設單位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貯存及臺賬管理等制度,施工單位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分類收集、貯存和及時清運施工過程產生的建筑垃圾。
27.3承包人應建立施工現(xiàn)場公示制度,將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與種類、清運時間、最終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現(xiàn)場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將建筑垃圾交給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運輸。對出入建設工地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實行“一不準進、三不準出”的管理,即無證車輛不準進,未沖洗干凈車輛不準出、不密閉車輛不準出、超限超載車輛不準出。
27.4承包人可根據場地條件對建筑垃圾現(xiàn)場進行綜合利用,提高施工現(xiàn)場建筑垃圾就地處置水平。
27.5承包人可依法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明確建筑垃圾產生量和種類、源頭減量、分類收集措施、運輸單位和時間路線、處置去向等信息,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縣級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在市區(qū)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筑垃圾的,應在開工前向所在地的區(qū)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申請核發(fā)《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排放)》。
28 通知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許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以如下方式送達時被視為有效作出:(1) 親自或以當面呈交的快遞遞交被通知方的,應于被通知方簽收時視為送達,但若通知是在接收地工作日的17:00時以后或在接收地非工作日的任何時間送達的,則通知應于下一工作日的09:00時視為送達;或(2) 如以信函、快遞方式送交,且預付郵資、寄往被通知方在本條列明的地址的,應于郵寄日起第五(5)個工作日或第十(10)個工作日被視為送達;或(3) 如以傳真的形式發(fā)往本條列明的傳真號碼,應被視為發(fā)送后即為送達,以確認成功發(fā)送的發(fā)送報告為證,但是如以傳真方式發(fā)出的任何通知是于接收地任何工作日17:00時之后發(fā)出的,則應被視為于接收地的下一個工作日的09:00時送達。
致: 致:
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第五章、工程量清單(另冊)
1 工程量清單說明
1.1 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圖紙等一起閱讀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單僅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除另有約定外,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根據招標設計圖紙按國家相關定額計算規(guī)則計算的用于投標報價的估算工程量,不作為最終結算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并符合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和國家相關定額計算規(guī)則等規(guī)定,按施工圖紙計算的有效工程量。
1.3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和合價,均包括完成該項目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內容而發(fā)生的所有直接費、間接費、人工補差、主要材料價格補差、稅金等全部費用和要求獲得的利潤以及合同內指明應由承包方承擔的風險、義務和責任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并且綜合單價(預算財審定案項目單價×(1-中標下浮率)在結算時不予調整。
1.4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費用和利潤都應包括在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各項目中,合同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承擔而在工程量清單中未詳細列出的項目,其費用和利潤應認為已包括在其它有關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中。
1.5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的規(guī)定。
1.6工程價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條款的約定。
第六章、圖紙(另冊)
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本次招標不單獨列出技術要求,但本工程的施工必須滿足國家和行業(yè)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及本工程設計要求。
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項目名稱)
投 標 文 件
投標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目 錄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保證金
五、資格審查資料
六、本企業(yè)未被廣東水利建設與管理信息網公布禁止參加省內水利工程建設
投標的承諾書
七、項目負責人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承諾書
八、其他資料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一)投標函
(招標人名稱):
1.我方已仔細研究了 (項目名稱)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愿意以本工程投標最高限價的下浮率(大寫)百分之 (小寫) %(精確到小數點后3位)作為本工程的投標報價。項目建設工期 ,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質量達到 。
2.我方承諾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 天內不修改、撤銷投標文件。
3.隨同本投標函提交投標保證金一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有效,在此期間內如果中標,我方將受此約束。
5.如我方中標:
(1)我方承諾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
(2)隨同本投標函遞交的投標函附錄屬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我方承諾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向你方遞交履約擔保。
(4)我方承諾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聲明,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和準確,且不存在第2 章“投標人須知”1、總則中第1.4.3項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7. (其他補充說明)。
投 標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二)投標函附錄
序號 | 條款名稱 | 約定內容 | 備注 |
1 | 項目經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
3 | 質量標準 | ||
4 | 投標有效期 | 天 | |
… | …… | …… |
投標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投標人名稱:
單位性質:
地址:
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經營期限: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職務: 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投標人: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可采用以上格式,也可采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統(tǒng)一采用的格式。
三、授權委托書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xiàn)委托 (姓名)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 (項目名稱) 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委托期限: 。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投標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注:授權委托書可采用以上格式,也可采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統(tǒng)一采用的格式。
四、投標保證金
(銀行轉賬或銀行保函或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出具的投標保證金擔保函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格審查資料
(按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資格要求提供資格審查資料)
六、本企業(yè)未被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布禁止參加省內水利工程建設投標的承諾書
(格式自擬)
七、項目負責人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承諾書
項目負責人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的承諾書
陽山縣水利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xiàn)承諾我公司擬派 (項目工程)項目負責人 (姓名)(建造師注冊證: )至投標截止時間止無其他在建工程。如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我公司愿意自動放棄本次投標,若我司中標,貴單位查有此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則取消我司中標資格,且我司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接受有關部門就此作出的處理,并且沒收投標保證金。
特此承諾。
投 標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八、其它材料
(投標人認為有必要提供的資料)